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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8-15浏览:2927下载199次收藏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近年来,成都市坚持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在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以及建立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全面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不断开创成都试验区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经验和动力。但是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对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项目建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的顺利实施,事关城乡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推进全域成都、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项目建设规模与发展实际需要的关系,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纪律要求,规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行为

(一)严把项目用地行为,做到“三个必须”

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以及市委一号文件的规定,规范项目建设用地行为。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三规”,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上、不批;必须履行用地手续,涉及国有土地的,要按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程序报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进行。

(二)严格土地流转行为,强调“三个不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流转;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和农民住房,要严格按照市委一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流转。

(三)规范拆迁工作行为,坚持“三个严禁”

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项目范围内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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