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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司法现象为视角:对不捕率攀升再审视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7-25浏览:2326下载198次收藏

以自然司法现象为视角:对不捕率攀升再审视  
xx县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的一个敏感数字,甚至有的基层院为此忧心忡忡。为降低“不捕率”,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敢忘忧之士”提出或实践出如何降低“不捕率”的种种“善策”和“善举”。近期,针对我院今年不捕率呈上升趋势的情况,我们组织专人进行了深入调研,在首先肯定“不捕率”是一自然司法现象的前提下,对今年以来的不捕案件逐案进行了原因分析并试提出若干思考,以期对不捕率攀升问题进行再审视。  

   

一、基本数据  

今年1至4月份,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59件76人,其中,批准逮捕51件64人;不(予)批准逮捕8件12人。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占受理总人数的15.8%,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捕案件共6案6人,占总不(予)批捕人数的50 %;构不成犯罪的不批捕案件共2案4人,占总不(予)批捕人数的33.33 % ;虽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捕案件共2人,占总不(予)批捕人数的16.66 %。截止目前,今年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件数和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50%和33.3 %。  

在今年前四个月不(予)批准逮捕的8件12人中,其案件性质分别是:抢劫2件4人;强奸2件2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件1人;伪证1人;盗窃1件1人;收购赃物1件1人;破坏军事通讯1件2人。  

从以上数据反映,今年1至4月份我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予)批捕案件数字大(共8件12人,占受理审查逮捕总数的15.8%);二是适用不(予)批捕条件种类多(三种类型全部涵盖);三是不(予)批捕案件相对集中(四月份5件8人,该月占总数的66.7 %);四是涉及罪名分散(在不(予)批捕的12人中,涉及7个罪名)。  

下面我们结合今年我院作出的不(予)批捕的实际案例,逐案进行具体的原因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的不予批捕   

此类案件占所不(予)批捕案件的比率大,占总不(予)批捕人数的50 %。形成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侦查计划不周密,取证不到位、不全面,有“消极”侦查之嫌。  

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抢劫案,本案中一个叫“豪”的骑车歪倒在受害人车前说车碰住他了,要求受害人给其看病。在医院张某某威逼并殴打受害人拿钱看病,后受害人在无奈的情况下给一个“胖子”和一个留有“小胡子”的两人三百五十元钱。在本案中,“豪”是否被车碰住没有查清;嫌疑人与“豪”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没有查清;张某某的具体行为没有查清;三百五十元钱是谁拿走的没有查清;同案人都是谁和各自的具体行为没有查清;嫌疑人是趁机“抢劫”或是借故“敲诈”或是“寻衅滋事”,无法确认。  

2、侦查取证细节注意不够,矛盾点不能合理排除,不能形成基本统一的证据体系。  

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案,嫌疑人与受害人以前系夫妻关系,在案发后二人均承认发生了性行为。但受害人陈述是因嫌疑人多次骚扰的情况下而约其到村外面谈时嫌疑人对其殴打并趁机将其强奸。嫌疑人则辩解是受害人为达复婚之目的多次电话纠缠后在村外通奸,二人通奸后受害人见复婚无望,遂跟到嫌疑人家进行辱骂,嫌疑人对其殴打。从公安机关所取间接证据看,在案发当晚受害人给嫌疑人打了5次电话,并且在案发前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受害人先后几十次用手机或公用电话给嫌疑人打电话。本案中虽然受害人主动告发且有现场勘查和伤情照片予以佐证,但受害人的伤情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没有查清;案发当时违背没违背受害人的意志,没有查清。故嫌疑人的辩解不能合理排除,是“强奸”或是“通奸”难以判断。   

3、不能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致使证据的不完善。  

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收购赃物案,此案嫌疑人承认所收购的机动三轮车是按八角钱一斤收购的,当时还怀疑此车来路不正并记下了卖车人的联系方式。后此车被失主认出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收购赃物罪刑拘并报捕。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在本案中,失主丢失的机动三轮车既没有报案,又没有证据证实此车是被盗?被抢?或是丢失?也就是说嫌疑人所收购的机动三轮车是否是“犯罪所得”,没有证据所证实。  

4、侦查重点不明确,造成取证不全面,不客观,形成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犯罪嫌疑人时某某涉嫌抢劫案,该案在嫌疑人第一次供述以及后来的几次供述中就自称不满十四周岁,其父母以及其周围邻居也作证证实嫌疑人不满十四周岁,而公安机关仅以派出所出具的满十四周岁的户籍证明而认定其已满十四周岁而提请逮捕。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没有重点把未成年人的临界年龄作为主要事实予以查清,其侦查方向不能不说存在瑕疵。虽然后来在我院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补充侦查,但由于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机,矛盾点仍然不能合理排除,故无法定案。  

5、侦查人员业务知识更新慢,对涉及的新罪名不了解、不掌握,存在“盲目”办案的倾向。  

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水某涉嫌破坏军事通信案,刑法所规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我们经审查全案事实,认为此案应系过失引起,而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反映出嫌疑人的“过失”所在,当我院向公安机关反馈意见时,侦查人员说他们也感觉是过失,但刑法条文扒过来完了,也没有找到此罪有关过失的规定,由于此案涉及国防安全,又损失重大,只能对主要嫌疑人提请逮捕,让检察院把把关。其不知,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第五修正案中,已将过失犯此罪补充为第二款为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由于侦查人员对新罪名不了解、不掌握,致使侦查取证方向出现重大偏差。后虽经我院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了侦查方向,但由于同案另一嫌疑人借机外逃,究竟是谁的“过失”引起,无法查清。  

6、片面强调打击,不注重证据的收集,致使证明犯罪的证据“单薄”,不符合“两个基本”。  

如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此案,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嫌疑人作为代理土地纠纷民事案件的律师,在案发前期曾带领群众赴省进京上访,引起了部分群众的思想混乱。但在后来发展为具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公安机关没有查清嫌疑人是否参与预谋和具体实施行为,在厚厚的卷宗中,只“星星点点”的反映出嫌疑人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偏激性”言词,且还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构不成犯罪造成的不批捕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占总不(予)批捕人数的33.33 %。形成此类不批捕案件的原因主要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如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涉嫌伪证案。今年二月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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