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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在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7-07浏览:2589下载261次收藏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检察建议在民行部门分两部分,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检察院与广大人民 群众密切配合,堵塞漏洞扩大检察机关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形式。更能针对错误判决、裁定、建议改判,减少诉讼环节,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及时修正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但在民行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认识不足,使检察建议在运用中存在许多不足,使检察建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一、存在问题。
      (一)、检察建议在基层院没有真正打开局面,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形式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独家办案,强调以内部监督为主,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作为补充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以消极的态度接受这种监督方式,甚至规避。而检察机关也存在“重刑轻民、重抗诉轻建议”的思想,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的情况下,检察建议对外阻力重重,对内得不到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在存在以下心理:
       1)搞好关系好办事心理。
       认为在一个地区,一个县人际关系复杂,下发一个检察建议,得罪一片,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当地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个人,单位都没有好处。
       2)畏难心理。
       认为提请抗诉已成惯例,通过上级抗诉压力小,检察建议改判阻力大,牵涉广,任务重,害怕困难,干脆回避矛盾,以求平日度日。
       3)明哲保身心理。
        被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建议改判,可能会得罪某有钱有势的领导,建议不当或不被采纳,要承担一定责任,少 惹事情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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