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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政务公开法治建设对策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7-02浏览:2348下载200次收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政务公开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实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国政务公开的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法治建设,为规范政务公开和发挥其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务公开的主体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但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将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范围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展到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对政务公开的主体应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应把凡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都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因此,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还应包括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如供电、自来水、煤气、邮政、电信、市内交通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积极探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实行政务公开。因此,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层级,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政务公开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程序办事。当前政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务公开的随意性太强,缺乏刚性程序规定。政务公开法规不可能对政务公开的各种具体程序都作出规定。但是,要对政务公开程序进行原则性规定,保证程序的合理、有序。要对政务公开的主体规定相应的公开程序,不得随意进行公开,政务公开程序要便于政务公开对象了解政务公开的内容,以便民为原则,保证内容的及时公开。只有有效规范行政程序,才能赋予政务公开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的形式很多,不同的公开形式影响政务公开的效果。一般而言,除了采用较多的主动公开形式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形式;除了对所有人公开形式以外,还有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公开形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不一样,应加以区分。在我国,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但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的效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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