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2008年,xx县院按照最高检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经过严格考核,最终选出7名人民监督员,并按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xx县院向社会公开招选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这对于选出更合格的人民监督员,提高监督活动的公信力、民主力,更好的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增进司法民主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选任什么人员做人民监督员,各试点单位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认识进行选任,个别地方由于选聘人员条件限制、选任程序、选任后续工作的不够完善,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项工作开展的质量。笔者就当前我国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为主
从人民监督员选任情况看,党员干部仍占多数,这是因为,党员干部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较高的原则性,显然是与最高检公布的任免监督员选任条件相吻合,但是,大量领导干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并不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康发展,体现在:
一是不利于实现公正的监督。因为官员身份的特殊性,本身和检察机关之间就存在着相互的权力监督制约关系,经常有工作上来往,监督案件时他们不得不有所顾虑。同时监督的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涉及的大多是涉案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难免有官官相护或打击报复之嫌,社会公众信任度不高;其次,官员社会接触面比较广,社会知名度比较高,容易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干扰,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二是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领导干部由于本职工作的需要,他们往往比较忙,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少,自身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之间的矛盾显然不好协调,有时因为出差或者开会,监督工作不能及时参加,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有一定的时限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基层院一般有五个人民监督员,然而,如果有一人由于不能及时参加,评议时又只能是单数,往往只能有三人参加评议,根本无法显示参与的广泛性和民主性。
因此,基于以上情况,加入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干部,即使自己认真、公正的监督,也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选拔门槛太高
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诞生之日起,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便有“精英化”与“大众化”之争。所谓“精英化”,是指人民监督员从具有较高学历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如法学教师、公职律师、人大法工委成员中选任;所谓“大众化”,是指人民监督员从非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一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府公务人员中选任。的确,“精英化”人民监督员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更容易准确发现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便于与检察官进行深入的沟通,而且,他们能很好地站在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议,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好的法律监督效果。而且,高检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也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也就是说,“精英化”似乎更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精英化”模式面临不少难题:
一是符合“精英化”标准的人员较少。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除了公检法司几家外,很难找到符合此类条件的法律专业人才
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本文2010-06-29 11:50:3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6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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