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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在反垄断中的经济作用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389下载160次收藏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文章分析了在垄断市场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及完全垄断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
关键词:帕累托最佳;公众;垄断厂商;政府
中图分类号:f062.4∶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6—0331—02

法律就其主体和起源来说,是从政治理论中派生出来的概念和理论,其实质是一种调整人及组织行为的社会规范,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行政和司法机构与他们各自运作规则、组织机构及特定的决定、制定程序相结合,并借此引导制度行为的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有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包括社会关系,更包括经济利益的调整。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一旦做出,对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主体都将产生确定和持续的影响。因为法律的产生和变更的目的都是引起社会中各部门相互关系或任何工作规则的变化,最终引起经济绩效的改变,从而实现社会资源分配有目的的改变。从法律经济调节作用的社会传导机制来看,其调节的作用途径可以表述如下:

法律(或社会运行规则)→社会各主体的激励结构的变化→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博弈变化→整个社会经济效用的变化。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发生了改变,实质上社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也随之改变,社会各主体的行为也会相应的改变,产生新的博弈,从而带来整个社会经济效用新的变化。例如,私有产权的定义或分配方式的改变,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或立法制定方式变化导致其运行规则的改变,引起社会主体中公众和公共领域中激励方式和范围的变化,从而依次改变整体社会中组织、个人的行为,这些变化又将引起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用的改变。所以简单讲,就是:

法律的变化→社会经济效用的变化

一般来说,人类社会可以分为公众、组织和政府这三大主体。公众是单个的人所表示的一大组成,组织则包括社团和企业,政府是社会中相对独立的参加者,扮演着中立的看门人的角色,维持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现代国家理论要求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其他主体。因此,国家对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是为社会其他主体制定行动的规则,一方面保证社会各主体按照各自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收益,满足自己的经济效用;另一方面则维持各主体经济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因为,在“理性经纪人”假设前提下,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总是在确保既得利益的同时,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主体结构的不同,法律对他们之间的调节必然不同,体现为在社会现行运行规则下,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产生博弈,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主体所获资源的配置,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运行规则,通过外在利益的调整,改变社会各主体的激励机制,在各方行为的博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极为有限,充满了许多非自愿性交易,波斯纳指出:“许多由法律制度影响或由其产生的交易都是非自愿的,大部分的犯罪和事故都是非自愿的交易。一个支付损害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司法判决也是如此。”在垄断市场经济的几种形态中,法律的经济调节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尤为突出。
1 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

在完全竞争的商品经济中,市场规模巨大,存在大量的供给者即企业和大量的消费者,双方都无力单方面决定价格,仅仅是“价格的接受者”,法律通过初始界定社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主体各方通过自己谈判,双方博弈,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市场资源价格将维持稳定,即价格等于边际收益,也等于边际成本(即p=mr=mc)。企业依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交点,决定其生产量,实现其最大效用。公众也按照该价格曲线决定其消费量,实现其最大效用。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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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中s线就是厂商的供给曲线,同时也是公众的需求曲线,因为公众也只能依照此价格决定消费量。正如科斯所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也就是在标准经济理论的假设里,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怎样,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使财富最大化的安排”。此时,厂商未获取超额剩余价值,公众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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