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呼伦贝尔明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0)
摘 要:针对《招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指出了所谓的成本为企业个别成本,并提出了如何判定各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关键词:招标;投标;成本;报价;判定
中图分类号:f4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8—01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
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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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4-27 19:22:43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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