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探析
(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公司,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度利弊的分析,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并解释了我国资本制度选择的原因。
关键词:公司治理;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7—0057—02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律的进一步融合,两大法系对公司资本的规定逐渐趋同。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大陆法系在学理上将公司的资本概括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而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但是,资本的“三原则”仍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所探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也就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以及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1.1 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法定资本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空壳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维护交易安全。其特征如下:①公司资本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这一方面是为约束股东的出资行为,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示公司财务基础。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足或募足,并且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申请设立登记。③公司成立后若要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特别是不能任意减少。
1.1.1 法定资本制度的利弊。法定资本制的优点:①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②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③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务履行;④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法定资本制的缺点:①对于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强制发行全部资本,因其数额过大,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公司的成立;②对于任意行业都采同一标准,一是抬高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二是造成了大量资金的闲置,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利用率的普遍低下;③当公司需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繁杂的程序,费时费钱,给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1.1.2 法定资本制的发展趋势。法定资本制是股东本位和股东会中心的逻辑必然,它适应了资本主义早期经济民主思想和“个人本位”对公司制度的要求。该制度以股东为中心,体现了股东公平、平等的理念,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干预,实现对公司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司资本运作的安全性。但是,却不利于作为公司执行机关的董事会及时利用各种商机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最终不可能实现公司的收益最大化。而这与公司作为商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开始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对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
1.2 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法律不严格规定注册资本的额度、类别、缴纳期限,而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自由掌握认缴。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原则,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这与法定资本制度相同;②公司章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度利弊的分析,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并解释了我国资本制度选择的原因。
关键词:公司治理;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7—0057—02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律的进一步融合,两大法系对公司资本的规定逐渐趋同。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大陆法系在学理上将公司的资本概括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而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分。但是,资本的“三原则”仍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所探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也就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以及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1.1 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法定资本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空壳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维护交易安全。其特征如下:①公司资本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这一方面是为约束股东的出资行为,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示公司财务基础。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足或募足,并且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申请设立登记。③公司成立后若要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特别是不能任意减少。
1.1.1 法定资本制度的利弊。法定资本制的优点:①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②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③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务履行;④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法定资本制的缺点:①对于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强制发行全部资本,因其数额过大,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公司的成立;②对于任意行业都采同一标准,一是抬高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二是造成了大量资金的闲置,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利用率的普遍低下;③当公司需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繁杂的程序,费时费钱,给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1.1.2 法定资本制的发展趋势。法定资本制是股东本位和股东会中心的逻辑必然,它适应了资本主义早期经济民主思想和“个人本位”对公司制度的要求。该制度以股东为中心,体现了股东公平、平等的理念,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干预,实现对公司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公司资本运作的安全性。但是,却不利于作为公司执行机关的董事会及时利用各种商机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最终不可能实现公司的收益最大化。而这与公司作为商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开始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对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
1.2 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法律不严格规定注册资本的额度、类别、缴纳期限,而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自由掌握认缴。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原则,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这与法定资本制度相同;②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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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4-27 16:07:3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60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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