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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768下载253次收藏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文章从理论、实证、经验三个角度评析了技术开 发费加计抵扣政策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投资抵免政策的有效性,发现我国的实践经验与国外 的模型分析结果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进而揭示了该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 建议。
关键词:技术开发费;企业税收;政策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22—0049—03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gdp的迅速增长, 中国综合国力的大幅提升,国内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也 亟待调整与合理化,尤其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竞争, 伴随着全球化趋势而日益激烈, 这 种竞争将越来越集中于国家的自主研发能力上, 没有自己技术的民族将在未来的竞争中寸步 难行, “一国或一个企业在一个技术领域内哪怕只领先一小步, 就有可能占领绝大多数的市 场份额, 其他竞争对手将很难生存, 甚至后来者连参与竞争的机会都没有”。 因此, 政府利用政策手段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重要的现 实问题。我国要在国际竞争中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改善相对完善的经济结构与产业 结构就必然需要在某些领域甚至在大多数产业内形成自身的核心研发能力,而以税收激励促 使研发核心能力的形成是国际上惯用的手段。

1999年起,国家把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作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税发[1999]49号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把“提升企业自主 创新能力”作为重要议题,会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 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中明确: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06年88号通知的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 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 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 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 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 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 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 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际上,这是一种投资抵免优惠。

遗憾的是, 尽管我国技术水平从自身纵向来看确实较以往有很大提高, 但从本质上看, 我国 经济增长模式仍然没有摆脱自主创新能力弱的约束。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作为一项强化 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也面临着一系列深刻的问题:这一政策到底能发挥多大 的作用?政策内容及其施行又存在哪些痼疾?未来政策应进行怎样的改善?
2 文献回顾

对r&d支出的税收抵免研究积累了二、三十年的经验,这其中既包括从理论上分析各项优惠 政策对投资的影响机制,也包括从实证中考察政策的有效性。前者例如沙赫利用生产结构模 型研究了加拿大的研发支出抵免的影响,结论是研究和开发税收抵免对加拿大的研究和开发 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后者如费尔德斯坦曾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r&d税收抵免 措施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虽然每一项r&d税收刺激似乎都毫无例外地使r&d支出增加近2%, 但税收刺激措施所导致的r&d支出增加比政府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少得多。他们的估计结 果是:税收刺激所导致的r&d支出增额或者说这一增加额大约是政府所放弃收入的1/3。

基于r&d税收抵免效果不十分显著,有人提出应对r&d税收抵免政策进行调整。一种观点是完 全取消r&d税收抵免措施,政府可用这些节省的资金直接增加有关领域的支出。另一种观点 是改造现行r&d税收抵免方法,主要有两种措施:一种措施是缩小研究与开发的概念,避免企 业把一些类似r&d支出的费用列支;另一种措施是改变“基数”的计算方法,改用企业初期r &d支出乘以自初期以来整个行业r&d支出变动的调整因素。

在我国,在研发支出税收抵免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有不少学者在讨论税收优惠对科研投入 的影响时,对其有所论述,但不够全面、具体。如匡小平、肖建华(2008)在讨论我国自主 创新能力培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整合时,谈及这一政策的解析和缺陷。而以技术开发费为主题 的文章,多停留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上(此类文章数目很多,不再列举)。另有一些实践 经验支持的有效性讨论,如温州市科技局袁清怀(2007)描述了这一政策在温州实践中的有 限作用。在理论上、实证上的分析仍显不足。

总体来看,在我国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其实质是研发投资税收抵免这种常见的鼓励科 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研究缺乏系统的论述,尚没有将其作为论文讨论的核心 而对其在理论上、实证上、经验上的有效性分析,政策实行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全面 讨论。笔者认为,这对于将国外投资抵免的诸多理论分析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来说是一个应填 补的空白,对探索投资抵免政策的实践模式来说也帮助不力。
因此,本文首先以系统整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的在理论上、实证上和经验上相关有效 性分析为基础,进而列举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政策内容调整后在实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并给与针对性的建议。
3 政策效应分析
3.1 投资抵免效应的理论分析

根据标准的资本成本理论,在政府不征收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 

c=q(r+6)    (1)

式中,c=资本成本,q=资本品价格,r=市场利率,6=折旧率。在政府征收公司所得税的情况 下,资本成本得决定式是:

c=q(r+6)(1-uz-uy) / (1-u)   (2)

式中,u=公司税税率,z=价值1元资本将来折旧扣除现值,y=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 如果(1-uz-uy) > (1-u),或者,(z+y) <1,就认为公司税抑制了投资。如果z+y=1,也就是 说,如果价值1元资本的折旧和利息扣除的现值等于1元,那么,公司税将是中性的。

如果k是给定的税收抵免率,那么,qk就是一个单位投资的税收抵免值。资本成本表达式现 在成为:

c=q[(r+6)(1-uz-uv-k)]/(1-u)   (3)

税率为u时,资本成本决定式是:

c=q[(r+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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