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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思考(夏光)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195下载223次收藏
 

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历史性转变的今天,如果没有一定体制安排上的发展,完全依靠原有体制来贯彻已经得到很大强化的环境保护国家意志是很困难的,国家在这个时刻设立的区域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应运而生

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宣布成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每个督查中心人数在30到40人之间。另外据了解,华北环保督查中心正在批复之中。这样,不久就会共有6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开始工作,其监管范围覆盖了全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

这个消息公布后立即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媒体纷纷报导,网络上也有许多网民发表看法。人们已经意识到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正在发生一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可能对未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状况产生有益的作用和效果。

如果注意到国家环保总局本身只有300多人这个情况,那么国家一下增加总人数达200多人的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我们已经知道,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具有8项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是监督、查办、协调、接访等几个方面,这些都清晰明白、容易理解。现在,人们希望了解更深一些的问题:应该怎样理解这次国家建立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的部署?这些机构的本质是什么?今后国家环境保护体制还可能发生什么变化?这些问题涉及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通过探索和解答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从事物发展的规律和逻辑上把握这一新变化。

区域督查机构:加固贯彻环境保护国家意志的“链条”

从“十五”时期开始,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治意志明显增强,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旗帜下,提出了新型工业化、文明发展道路、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纲领性环保理念,并开始进行党政干部环保绩效考核、绿色gdp核算等重要的环保政策改革。进入“十一五”后,国家进一步把环境保护提高到与经济发展并重和同步的战略地位,提出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一切表明,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一种明确而坚定的加强环境保护的政治基础已经基本形成。人们都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治意愿和行动部署只会强化,不会后退。

国家意志必将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形式进行贯彻。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国家部署主要是通过上下互动式的组织系统来实施的:国家通过法律把环境保护的职责授予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监督和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这些职责,地方政府则反馈贯彻情况并提出政策改进建议。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可以使国家意志通过可见的链条逐级传递,变成现实,反过来也通过信息的反馈而使国家意志得到修正和完善。这个体制在我国已经实施30多年,其作用是显著的。

但这个体系也一直存在一些难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意志在层层传递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衰减,有时甚至出现“链条”中断、国家意志难以落实的情况。例如法律规定的环评、“三同时”、达标、关停等环保政策和约束措施在一些地方打了折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国家意志头重脚轻,权威降低。二是在这个体系中流转的信息出现变异失真,国家难以获得反映真实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状态的信息,从而使国家决策失去必要基础。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个组织体系本身固有缺陷的反映。

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历史性转变的今天,这些体制性问题变得更为尖锐。如果没有一定的体制安排上的发展,完全依靠原有体制来贯彻已经得到很大强化的环境保护国家意志是困难的,这是国家在这个时刻设立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的现实背景。就其性质来说,区域督查机构是在原有体制中的发展,是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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