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规划院总工王金南提出:正确处理生态补偿机制中十大关系
为了进一步促进生态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启动生态补偿机制与试点工作,争取用2~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方已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全面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建立和推行生态补偿机制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十大关系。
一、政府与市场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激励生态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破坏行为的经济手段,在取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能取得社会效益,起到调节社会相关者经济利益的作用。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作用。就目前环境保护阶段和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绝对是主要的,政府不仅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依然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买单”人,如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只有在一些受损方和受益方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才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调节作用。
二、中央与地方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因此,建立鼓励生态保护行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责任也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主要是为地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同时引导建立一些全国性的、区域性的、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在一些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生态补偿中,要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作用,中央财政资金应该起到“种子基金”的作用。
三、生态补偿与扶贫
由于生态补偿的对象大多是一些相对落后贫穷的地区,因此生态补偿往往会与扶贫问题联系在一起。扶贫的目标、手段和方式与生态补偿并不完全相同。生态补偿不能等同于扶贫。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不是解决社会公平和贫富差距问题。生态补偿不能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此外,库区移民、生态难民、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型等问题,在开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也不宜与生态补偿统筹考虑。
四、“造血”与“输血”
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讨论中,许多学者都呼吁要建立“造血”型生态补偿机制。从理论上说,这种呼吁是完全正确的,但实际操作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需要补偿的地方绝大部分是守着青山绿水而贫困的地方,因此要把生态补偿转化成为当地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鼓励当地居民承担生态保护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真正起到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作用。生态补偿切忌采用简单的财政支付转移方式,否则往往会转移到下一级政
中国环境规划院总工王金南提出:正确处理生态补偿机制中十大关系
本文2010-03-12 22:55:32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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