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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水业管理有尴尬 尚待法律协调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3020下载152次收藏
 

在第五届世界水大会中国水日论坛的讨论中,水业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被与会者所关注。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上自国家立法机构、国家部委,下至地方人大、政府,从水源保护、污水治理、水质标准等数个方面制定了多部法规,并构成我国庞大的水务管理法律体系。然而,这套法律体系却在应用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水务法律体系业已建立

如果说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20多年的立法工作中不重视我国水务的法律体系建设,那绝对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在水源保护方面,我国自80年代开始根据流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又就行政区划制定了保护规划:1981年天津人大制定的《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1995年广东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在水质标准方面,国家各部委也纷纷出台行政法规:如建设部于1999年发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1993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等。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地方政府部门都发布了大量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水务的特许经营方面,建设部及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相应制度,如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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