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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水业资产溢价的背后(傅涛)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889下载228次收藏
 

中国水网按:2007城市水业战略论坛间隙,针对水业资产处置和溢价问题举行了一场热烈的自由讨论,本文内容根据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讨论时的总结发言内容整理而成。

一、特许经营:城市供水为你哭泣!

对城市水业改革而言,影响最大的是产权改革政策,关键点是城市水业资产的处置方式问题。在中国城市水业改革进程中,虽然建设部一直在推进特许经营制度,但是,其实在中国城市供水新的改革项目中,许多基本都背离了特许经营。

正如建设部所强调的,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经营权层面的改革。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处置产权和经营权分有几种形式:政府控制产权,让运营企业租赁经营或者委托经营;政府保留15-30年以后的最终产权,让社会投资人以bot形式投资经营;政府将自来水系统服务和发展投资委托给企业,但是政府作为经营期结束时的资产的最终拥有者,在经营的末期以残值价格或者无偿把资产最终收回。

虽然特许经体系中有兼容自来水系统经营的模式,但是目前大部分供水公司的改革没有按照这个思路在进行,。因此,很少有供水公司的改革能套上特许经营,因为大部分自来水公司的改革出让了部分或者全部完全意义上的产权。

2007年3月《物权法》实施,显示了在《公司法》产权系列法规方面里面越来越强化的趋势。而特许经营甚至连国家级的条例都没有,相对缺乏法律保障。在产权改革在大旗帜下,特许经营体系显得十分脆弱,虽然许多项目套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但真正决定供水行业改革方向的是产权转让。

二、水业资产如何移交?

供水项目的服务到期后,服务公司是否要解体,如何解体?采用什么方式转让资产?主要有三种形式:要么按市场价格,要么资产原值,要么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怎么把到期的资产拿过来,是确定项目改革模式的关键环节。

无偿交回政府或者按照资产残值由政府回购,企业的资产受到了限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值转让,因此都属于企业拥有有限产权的模式框架。如果约定一个自来水公司解体之后,它的资产是以市场价值,或者以重置成本法的评估价值,由政府进行回购或者转让其它企业主体的话,这就意味着这个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完全资产。

有限产权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在整个经营期内对资产价格进行一个准确的估计,因此财务模型简单。而完全资产模式,最后资产的价格难以准确。因为中国目前城市发展速度非常快,人力成本、土地成本,包括各种拆迁成本都在迅速升高,如果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10亿资产自来水公司,25年以后,即便完成了全部折旧的提取,其资产残值为零,但是其“重置成本法”的市场价值也可能不止10亿。

因此,是按照有限产权还是按照完全产权确定资产价值,有本质的区别。这两种对待产权的不同模式,实际上划分特许经营模式和专营模式的根本界限。这种区别可能导致资产价值相差数倍,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都是一百多年历史的国际500强的水务企业,他们在同一个项目投标上差距会相差数倍。

boo和bot两种模式是用于污水厂单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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