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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解读《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070下载150次收藏
 

2007年2月28日林树森省长签署第100号省政府令,公布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负责人日前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首先是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我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1800多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近年来,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由于无偿开发利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任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掠夺性开发水能资源等现象,出现“跑马圈河”,有的占而不用,有的获得使用权后转手倒卖获取暴利,造成了水能资源开发的混乱和无序,并出现了一些“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对此,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水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通过立法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是充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水能资源和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一样,都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对所拥有的资源具有处分权和收益权,凡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理应向资源的所有者即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

三是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能够使水能资源使用权的获得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以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因此,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出让权限、出让方式,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为体现水能资源的国家所有,贯彻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我省境内水能资源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2)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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