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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环境执法 道阻且长(步雪琳)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587下载291次收藏
 

“小智理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环境法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虽然“十五”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是,当前的环境执法工作依然面临诸多阻滞,步履维艰。

法律偏软难出重拳

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排污企业打不狠、打不疼,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将环境执法置于一个十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我国的环境立法中都有一个罚款最高限额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是50万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是100万元。而以一个铜冶炼厂为例,要建设起符合规定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投资。因为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被罚的款在这么巨大的投入面前,实在显得九牛一毛。

一位人大代表给黄河沿岸一家重点污染企业算了笔账,去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环保部门还对其罚款4万元,是历年来处罚数额最多的一次,照此计算,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但是这家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达标至少需要投入1亿多元,违法排污100年的成本才抵得上一套环保设施的投入。

北京有一家电厂长期超标排放,按照法律规定,环保局最多罚10万元。而这家电厂年初就做了120万的罚款预算,准备环保局一年来罚12次。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处罚额度过低的直接后果就是违法企业根本不把环保部门的罚款当回事,宁愿交罚款,不愿治污染,使得环境执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更为恶劣的是,违法企业的行为对守法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副作用,极难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

同时,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法权。查处违法企业时,环保部门只能向当地政府提出关停或者取缔的建议,由政府做出关停或者取缔的决定,而当地政府的决定经常会拖上很长时间甚至“流产”。此外,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都规定,对未作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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