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存一定要博弈吗?(水博)
如何在大力开发水电的同时,又能维护河流的生态,一直以来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各界极其敏感的话题。有人说,大力开发水电必然会破坏河流生态,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对立性矛盾,因而反对大力开发水电。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真的存在不可调和的博弈关系吗?二者的关系能不能达到和谐发展、共同双赢的局面呢?
近来,媒体上有篇题为“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的博弈”的文章,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该文的作者似乎从心里就不大承认水电开发对于人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文明活动。而需要一再强调的是:水电开发对于人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文明活动,这点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我们单独强调说水电对现代人类文明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因为我们还有多种取得电力能源的方式。但是,实际上大型水电一般都是水利工程的副产品。大型水电开发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人类对水资源天然分布的不均匀的调解,必须依靠大型水库进行。纵观全世界的现实,没有大型水库的调解,几乎就不可能维系我们今天的现代化社会。因而,水电开发的社会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它的大型水库的水资源调节功能。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把水电开发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选择,也就不会去大张旗鼓地论述什么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博弈的问题了。
对“跑马圈水”的忧虑是根本不必要的
有人称:当前的情况是,10000亿千瓦时的水电开发权已被几大电力公司当作“金娃娃”紧紧抱住,并迫不及待地进行开发,人们甚至用“跑马圈水”形容长江上游当前的水电开发态势。环境、生态、移民等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形势令人十分忧虑。
这种担心水电开发过快的说法是有问题的。我国大型水电的开发历来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划进行的,不存在任何无序开发的问题。反之,我国的水资源开发长期受制于我国的经济能力,以至于我国解放50年以后,水电开发程度还不足10%,全国的水库蓄水能力仅为四千多亿立方米,不到美国的二十分之一。这使得我国的水资源时空分布矛盾十分突出。雨季的洪涝灾害和旱季的严重缺水,始终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受到投资体制的制约,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尤其是水能资源的开发一直不能摆脱困境。直到2002年国家实行了电力体制的改革,把过去由国家统一投资、开发的水能资源开发形式,改为划分成五个电力集团互相竞争,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水能资源的开发建设。
显然,这一改革措施收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突出效果。我国长期受制于资金制约的局面迅速得到了改变,水电资源开发成为各大电力集团以及社会上很多投资者竞争的热点。然而,这种“跑马圈水”的局面也引来社会各界的一些担心,包括参与竞争的一些大电力集团,也有人抱怨应该恢复原来的国家统一开发机制。但是,对于这一点,原来曾经长期担任国家水电发展负责人,后来又担任国家水利部部长的汪恕诚,多次用自己的亲身体会回击社会上的种种非议,并对社会各界水电开发的积极性给予高度的肯定。从国家发展的大局上看,我们不能不承认,电力体制的改革、水电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已经彻底改变了我国水电开发受资金制约的被动局面。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巨大成果,我们决不能认为这种投资形式的改变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别是不能否认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型水电开发,还都是严格的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进行的。“跑马圈水”的局面是社会各界水电开发积极性高涨的表现,是我们改革开发的巨大成果。形势一片大好,而绝不是什么令人担忧的事。
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河流开发比发达国家晚了半个多世纪。即使我们国家从现在起按照目前梯级开发规划,大力开发水资源,若干年后最终的开发结果恐怕也可能就是相当于今天美国(以及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很多人对一些企业的积极开发水电的“跑马圈水”颇有微词,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任何大型的水电站的开发建设都不可能超出国家的统一规划,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建设大型水电的决定权都在于国家。所谓失控和无序开发的现象对一些地方管理的小水电来说或许确实存在,但是,如果用它来形容我国的大型水电开发现状,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猜测。总之,我们国家通过政策调整和运用市场经济杠杆,调动起来的水电开发的社会积极性,是我们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机遇。
关于“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评价
有媒体这样报道:“2007年5月,笔者有机会参与水利部组织的‘长江上游水电开发情况专题调研’。通过这次调研以及对许多相关材料的分析,笔者强烈感受到,在水电开发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政府职能错位和职能缺位情况。结果,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
大型水电作为水资源的一部分确实存在着一些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例如,管理我国水资源的国家水利部,至今仍然还是不负责对大型水电的开发管理。这是不是属于“水电开发中政府职能错位与缺位”我不敢轻易下结论,但是如果要是说什么“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则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污蔑。因为我国的水电规划是早在我国新《水法》颁布之前就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而所谓“专业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提法是新《水法》中才增加的内容。目前水利部正在根据新水法组织对流域综合规划进行修订,至今还没有完成。我们怎么能由于新的“流域综合规划”还没有制定出来,就埋怨说以往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电开发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呢?
我们认为,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来看,在我国的水电规划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而且已经开始实施了之后,才颁布和实施的新《水法》以及即将修定的《流域综合规划》,倒是应该很好地考虑如何与以往已有的国家水电规划相衔接,协调好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保证我国水电开发政策的连贯性。
不少人都认为,目前国家的体制中水利部不管理大型水电和南水北调是对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电发展的重大损失。因为,我国水资源的根本问题是水多、水少、水脏、水浑。而大型水电又恰恰是龙头水库的副产品,没有足够的大型水电建设,就不可能有足够的大型水库,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我国的水资源矛盾。但是由于水利部不管大型水电,所以,从产业政策上对大水电的支持往往就考虑得不够。例如,新《水法》中只强调了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而没有很好地反映出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即:一般来说综合规划也应该是在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提供的基础上制定,并由其构成的。实际上,搞过实际操作的同志都知道,专业规划的制定,需要进行大量的考察、基础调研工作。制定流域综合规划的时候,既不可能脱离这些基本的数据,也不可能完全重复这些基础的调研工作。因此,仅仅强调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这一方面是不够全面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疏忽,才给国内外的一些反水坝舆论提供了污蔑我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水电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的口实。而且,传播这种污蔑水电开发规划的谣言,还有意无意地起到在不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挑拨离间的作用。
针对这种谣言,曾参加过“长江上游水电开发情况专题调研”的一位水利部负责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老专家曾经有力地回答说:“大渡河的水电开发规划就是当年他们亲手做出来的,现在修订流域综合规划的也还是他们,这怎么能说以前的水电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呢?难道是我们自己违背了自己?”
总之,我觉得目前我们国家的水利部不管大水电的现状,不论是对中国的水资源管理还是水电建设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一些专业人员,就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为了迎合一些部门利益的偏见,就不顾事实地去发表一些对国家发展不利的所谓“专业”意见。
不应轻易地否定传统的经济学理论
有人还说:“无论微观经济学或宏观经济学,都只是以市场经济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没有注意到市场经济体与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关系。在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的今天,这种忽视将威胁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仅靠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已经不能全面指导当今的经济活动;必须将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紧密联系起来,建立新的经济学理论,才能保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不妨将这种新的经济学理论称为‘绿色经济学’。”
我觉得这种说法说明持有这种看法的人还没有真正搞懂经济学。持此观点的人甚至断言说“无论微观经济学或宏观经济学,都只是以市场经济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没有注意到市场经济体与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关系”绝对是一种对传统经济学的误解。我们都学过马克思主
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存一定要博弈吗?(水博)
本文2010-03-12 22:50:40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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