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网》:排污费核定中的博弈(刘民银 乔薇)
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11日公布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10号),将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征收”。应该说这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新机制。不论是新机制,还是老机制,排污费核定工作是排污费征收的先决重要条件和依据,它的地位还是没有变。这就要看环保部门如何与排污者及地方保护主义博弈。
一、动态博弈。排污费主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核定,而环境监测是定期不定期的监测,有时,所出的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污染者排放的真实情况。
有的地方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只顾眼前利益,出台“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土政策。“办法”的出台可能会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但笔者认为,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最核心的重点工作,难在排污费核定又必须有排污者签字的问题上。
二、静态博弈。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送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问题是排污者5日内拒绝签字怎么办。从排污费的特性来看,虽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但排污费的核定却具有不确定性。现阶段环保技术手段、执法手段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在相当一部分企业,每当环境监测人员到现场实地监测,排污者便会将所有的环保设施全部启动运转,有的甚至少投料,有意不满负荷正常生产、少外排,如外排污水等,影响测量流速,减少外排污染物的总量。有的稀释外排,降低污染物的浓度。这些都给排污费核定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干扰。
三、信息博弈。根据省地税、环保、财政、人行及武汉分行通知精神的第七条“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浓度低于满负荷
《中国环境网》:排污费核定中的博弈(刘民银 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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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2 22:50:26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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