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五大突破
《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共七章四十六条;1996年第一次修订,增加到六十二条,丰富了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不仅内容大大丰富,而且对结构进行了很大调整,比如突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强调了政府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等等。具体来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以下引入注目的突破:
一、饮用水源保护成为首要任务。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初步确立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表明,“保障饮水安全”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三条又强调“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原则。除此之外,法律在第五章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完善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对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作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职责。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协商等方面的职责,但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不得不重新考量,自己提供的gdp数字是否“绿色”。同时,地方政府还承担适时修订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项目的地方标准,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责任,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除此之外,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地位,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总量控制适用范
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五大突破
本文2010-03-12 22:30:2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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