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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闽湘黔四省农电体改调查报告之一(白林 李其道 吕天寿 张同声 王志)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732下载285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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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农电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寻证与求实

 

 

(2000年4月17日)

 

内容提要:打击小水电,将会犯历史性错误。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中小水电,是防洪、灌溉、水保、发电、供水等江河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小水电在江西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中有明显的绿色能源优势。发展中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关系实施“农业、水利、能源”三大战略重点,关系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资源、环境、贫困”问题的有效解决。但是由于江西省推行这种“控股股改”,导致地方水电面临生存发展危机,水电电气化建设无法进行,“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被中止执行,一些电站甚至骨干电站被大电网第三产业超低价收购作为“福利电站”等等。不仅严重挫伤了江西省地方、群众举办中小水电的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革命老区以电养电、以电促水、以电代柴代煤促环保的良性发展,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地方水电的损失,而且是水利的损失、农业的损失、环保的损失。

 

一段时间以来,从江西传来了各种信息,对该省农电体制改革的做法众说纷纭。为了弄清情况,我们于4月1-11日对江西省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进行了广泛调查,并重点调查了两个地市和8个县市(其中老区县市5个),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江西是全国地方水电大省,截至1999年底,地方水电发电装机容量112万千瓦,年发电量32.5亿千瓦时。全省99个县(市、区)中90个县有地方水电,86个县有地方小电网,45个县属完全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共拥有水电经营性资产43.7亿元,担负着全省县及以下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总用电量67%的供电任务。“七五”、“八五”建成第一、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25个,“九五”第三批20个初级电气化县达标验收6个。

 

1998年下半年江西省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以来,由省电力公司(中央电力企业)一家对农网建改资金实行“一省一贷”,并由它采取“先改制后改造”的作法,对自供自管县地方水电企业推行“发供分开”,对分离出来的小电网推行“控股股改”,划走地方水电供电区,不同意这样做就不安排农网建改资金,在全省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诱发出一系列问题,影响了自供自管县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顺利开展,迄今尚有27个自供自管县由于得不到或只得到了少量农网建改资金,农网建设改造没有和基本没有启动,县上反应强烈,意见很大。

 

一、虚拟股权强行控股,损害和侵占了老区、贫困地区的权益和资产

 

江西省电力公司对自供自管县采取“先改制后改造”的作法,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县级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上:

 

(一)推行“发供分开”,并以此作为进行“股改”的前提

 

地方水电30%的资产、80%的效益在网上,70%的资产、80%的债务在电站,电网搞“股改”,电站被留下,效益被拿走,沉重的债务负担留地方,地方要求分摊水电企业债务,省电力公司却坚持“债务随着资产走,贷款用于电网建设形成的资产是多少就相应承担多少债务”,而反对分摊。

 

有一个县电气化电源电网建设共负债5400万元,考虑到效益主要在网上,且有1000余万元欠费回收权也在网上,因此县政府发文批转县农村电网改造领导小组意见,要求供电部分合理分摊债务2860万元,但省电力公司却坚持只承担债务1290万元。地方水电的供电区被强行划走,在送出和购入电量、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电价、上网和下网电费结算等方面,都由省电力公司一家说了算。如某县“股改”前,年自发电量5500万千瓦时,自供自用电量3500万千瓦时,购大电网电量1500万千瓦时,送大电网电量2000万千瓦时;“股改”后,失去自发自供自主权,必须执行省电力公司的规定:一年购大电网电量不准少于3000万千瓦时,送大电网电量不准超过800万千瓦时,上网电价不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还本付息电价每千瓦时2.32角而只定为1.8角,下网电价则定为每千瓦时4.15角。这样,该县一年自发电量就由5500万千瓦时下降为2800万千瓦时,下降49.1%,减少发电收入450万元,同时购大电网电量又由1500万千瓦时提高为3000万千瓦时,提高50%,增加购电支出620万元,仅此,一年的损失就超过1000万元。

 

全省地方水电普遍出现了有水不能发电、发电难于自用、供电难于自主、余电难于上网、上网收入很少的局面。地方水电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二)推行“控股股改”,并以此作为实施农网建设改造的先决条件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公司法》、原《经济合同法》和现《合同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必须以自有资产(资金)作出资,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外,《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注:对电业来讲,包括供区无形资产的专利专用权等)、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但在实际“股改”中,不论“发供分开”后小电网经营性净资产是多少,大电网在当地有没有自有资产资金,都必须按照省电力公司的规定,将股本金定为800-1000万元(个别为1500-2000万元),由它占有60%的股份而实现绝对控股,地方只准占有40%的股份。省电力公司的出资并不是它的自有资产资金,而是靠地方用户交纳加价电费偿还本息的农网建改资金;并主要“以物代资”,将利益全部拿走,把困难留给地方;地方出资的资产,则被以“呆账坏账”、“报废淘汰”、“不良资产”、“划出剔除”等名义,“低估、少估”,大量乡镇10千伏及以下线路设备农村集体资产、群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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