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政府是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角(姬振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姬振海主编的《环境权益论》一书问世。本书归纳总结了我国环境权益保护的形势与现状,努力探索环境权益保护的理论与思路,以期为生态文明建设开拓一个崭新的视角。本报今日特刊登《环境权益论》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规划编制的源头控制力量
通过科学合理制定环境规划,并以此引导规范经济社会建设相关规划,可以确保城市和区域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与环境的协调,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全局、宏观的角度,从源头上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益的长期有效保护。
行政手段的过程控制作用
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可以实现对社会生产过程中环境行为的规范,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环境违法者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使环境权益受侵害者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以规制行为实现权益保障。
经济政策的发展方式引导
环境经济政策的推行,成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加强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选择,将环境保护与市场经济规律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和公众双方的环境权益,更可正确引导发展方式,使整个社会的环境权益在科学发展中得到保障。
良好环境是环境权益实现的基本物质条件,而良好环境离不开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因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以及受益的非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所具有的这种公共物品特性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人们没有为保护环境而支付费用的偏好,因此良好环境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提供。
为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益”这一目标,政府应以特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为出发点,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从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最终实现。
环境规划制定是政府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基本要求
一、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有健全的环境规划权力体系。针对我国目前的地方治理结构,环境规划法立法过程中必须理顺不同类型、不同行政级别环境规划的关系,完善国家环境规划体系,确立合理和完整的规划权力体系,协调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镇五级环境规划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各级环境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区别各级环境规划的目标、内容和方法。
第二,要有健全的环境规划公众参与机制。针对现行环境规划制度的民主化缺乏,在《环境规划法》中顺应当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潮流,确立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法律地位,并且结合现有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设置明确的法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制定,这不仅是科学实施环境规划制度的基础,也是政府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要求。
第三,要有完善的环境规划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受损的权利必须得到适当补偿,因此,当环境规划的制定或者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直接不利的影响时,环境规划法律法规就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协调和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
二、环境综合决策制度
环境综合决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各领域和层面,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政府和决策部门在综合决策过程中,一是要制订各项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通过制度改革,消除原有计划体制中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制度,防止各种政策失误;三是通过制订长期的、综合的计划(特别针对跨部门和区域性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保证政策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利用有限的资金解决最紧迫的环境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其制定的政策文件中,提出了通过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咨询制度、重大决策部门联合会审制度、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第一责任人制度、重大决策监督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与发展教育培训制度等来贯彻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行政管理是政府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管理手段对环境污染活动的控制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和种类进行规定的管理手段;另一种是对生产投入和消费的前端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种类进行规定的间接管理手段。
一、环境标准制度
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保障环境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其对国家环境管理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首先,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和计划的主要依据。因为,环境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必须有明确的环境目标,而这一环境目标的确定及实现都要考虑一定时期规划区域的经济、技术水平,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其次,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和依据。环境法律法规通常会有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否则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等类似规定,这需要依靠环境标准的制定来确定。再次,环境标准还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标准作为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的技术规范,其体系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与一个国家环境管理的水平和效率相关联,因为国家环境规划计划与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环境监管等都离不开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依据我国环境法,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污染源作出容许排放的最高浓度或者总量限额。第三,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的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地方政府在维护、改善环境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总称。
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管理的8项制度。目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在我国政府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民事侵权法中强调,任何主体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在环境保护法中,这也就意味着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种可能影响环境,从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决策者、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
四、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环境行政许可不仅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除了具有行政许可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性。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作用区分,环境行政许可大致分为如下3类:
《中国环境报》:政府是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角(姬振海)
本文2010-03-12 21:15:19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2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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