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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保险 组织体系先行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601下载148次收藏

    当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我国目前农业生产以农户为主体,分散经营,与农业保险要求的高度组织化有很大的距离,这个矛盾不解决,大范围推广农业保险会困难重重。各种农业保险项目试点过程中,就是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将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承保,统一理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由政府或相当于政府的机构将农民组织起来。政府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尤其是乡、村两级机构,在农村机构健全、号召力强,很容易将农民组织起来。浙江、宁波的共保体,新疆自治区的人保、黑龙江的阳光互助、新疆兵团和江苏淮安的中华联合等,都是在政府或相当于政府的机构组织下推行的农业保险。

  (二)依托龙头企业的经济手段将农民组织起来。现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农业产品加工、供应企业与农民有供应、销售关系,同农民联系密切,这些企业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渠道、粮食收购、加工机构。新疆人保通过农资公司承保新疆自治区农民棉花保险,重庆的中华联合通过重庆烟草公司承保烟叶种植。有的地方还设想通过牛奶加工企业承保奶牛,通过粮食加工企业承保农作物。

  (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目前与农业供应、生产、销售有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较多,有的是政府发起的,有的是农民自发成立的,但是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种植、养殖户中都有较大的影响,也能够为农民提供一些服务。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会促进农民合作组织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四)是发挥政府涉农服务组织的作用。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各级政府经过多年努力,现在已经基本建成了比较完整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主要有农经、农技、农机、畜牧防疫机构,有的还延伸到乡镇。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有一些收费服务项目,实行企业化管理,也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考虑逐步将这些单位发展成农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既可以在查勘定损中发挥技术优势,也可以在收费、支付赔款过程中发挥作用。现在有的地方利用这些渠道开展一些农业保险,但是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要求。利用好这个渠道,关键是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做好协调,加强监管,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建立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为经营主体,意味着要将农业保险纳入政府的职责范畴。要有相应的机构、明确的职能,代表政府出面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负责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各级农业保险管理协调机构。农业保险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建议参照国务院处理有些工作的办法,成立一个协调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承担日常工作。

  这种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各部门沟通容易,解决问题减少环节;二是有利于地方条块部门的配合,各地保监局、政府部门、保险公司能够坐到一起。新疆自治区有一个类似的机构,办公室设在新疆保监局,江苏淮安市也有一个类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委。

  (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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