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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的隐患及应对办法(三)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739下载152次收藏

——发展民营银行的设想

上面分析了在现代金融环境中,在缺失民营银行的情况下,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的隐患,提出的应对办法是高起点地发展民营银行,那么,用什么办法高起点地发展民营银行呢?我的设想是,用存量改革的方式,将一部分国有性质的银行民营化,比如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改制为民营银行。

一、国有银行民营化的依据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巨额储蓄资金为储户所有,银行是将分散的储户资金积聚起来给客户贷款,从中获取存贷差及各种金融服务费。除国家开办的银行外,古往今来,银行是一个家族或几个熟人从小银行做起,以诚信招示天下,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形成规模不等的民营银行甚至世界级的大型民营银行。

简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说明银行是人为组织起来的一种服务性企业,这样看银行就不觉得高深,之所以觉得高深,是银行老板可以支配不属于自己的巨额资产,可以按老板的意图配置这些资金资源,从而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进一步分析发现,银行不消耗自然资源,不涉及工商企业那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复杂环节,与古老的银行用房屋等设施开展业务相比,现代银行的硬件设施具有顶尖科技水平,但是,归根结底银行是靠信用支撑,靠“诚信”这个无形资产立本,清代晋商在诚信问题上与世界知名大银行处于同一水平。

然而多年来,人们达成了应由国家掌管银行的共识,无私人问津银行,最多是树几个民营银行样板。国有银行的改制也说明了这种思维惯性,改制后的股权结构由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构成,实际是国有股与外资股构成,没有私人参股,即便准许私人参股,囿于国有银行规模巨大也没有参股的实力。德隆的表现更有理由把私人参股银行妖魔化,却不知是国有银行垄断下的怪事,似乎中国是一个特例,不能像世界各国那样有民营银行,让人忘却了银行的由来,忘却了银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我国的储蓄资源几乎全部纳入国有性质的银行,使得民营银行发展不起来,实践也说明,增量改革“培育”的地下钱庄是人们唾弃的高利贷,因此需要政府进行有效地制度安排,促使人们转变观念,认同非高利贷的民营银行。

归纳起来,银行不消耗自然资源,不开发矿藏,银行自身的资产构成简单,由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屋、车辆、计算机网络设施等固定资产和业务员的无形资产构成,良好的经营机制和擅长控制信用风险是民营银行生生不息的内动力,各国民营银行的优秀业绩也说明,私人可以经营好银行,国有银行民营化有依据。

二、国有银行民营化的可行性

上个世纪,我国在农业领域选择了存量改革,将国有土地分给农民,让农户与土地建立对应关系,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明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的一场深刻的产权改革。国有银行民营化是将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分拆成小银行,向私人出售相应的股份,明晰私人对小银行的所有权,这与明晰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相似。覆盖城乡的小银行与中小企业、农户为基本单元的生产经营模式匹配,与我国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说,国有银行民营化是我国银行业的一场深刻的产权改革,意义深远。

制度创新要以观念创新为前提,国有银行民营化的难点是转变观念,转变“宁予洋人,不予家奴”的旧思想,像邓小平同志相信农民可以种好地一样,相信私人可以经营好银行。当我们以开放的心态,放弃对未来的民营银行家的歧视,坚定地选择国有银行民营化这一改革方向,银行业的改革之路将越走越宽广。

理论上,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践中,资本充足率又是一项动态指标,并非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 就万事大吉,盲目崇拜会束缚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资本充足率可简述为:资本充足率 =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由公式的含义分析,说明银行改制可以抛开反映经营状况的资本充足率,换句话说,资本充足率是什么时候都要评价银行的指标,不必当作前置条件与银行改制捆绑在一起,可以把银行自有的固定资产从资本金、储户资金、信贷资金中分出来,量化成股份出售给私人,促使资本充足率提高。这与大包干的逻辑相似,不是粮食丰收了才如何如何,是将土地分给农民促使粮食丰收,台州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实践已对此做出了解释。

基于上述思考,用存量改革的方式使国有银行民营化不失为有益的选择。从需要的资料看,银行的固定资产总值和净值、财务报表、员工队伍等一应俱全,具备了民营化的条件,因此,国有银行民营化具有可行性,而且操作简单。

三、国有银行民营化的设想

国有银行民营化是将一些国有金融机构直接改制为民营银行——小银行(下面统称小银行)。所述小银行是国有银行民营化的过渡性银行,是国家与私人共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过渡期满才是若干自然人所有的民营银行,名至实归。从外表看,小银行的业务往来与改制前变化不大,但所有权归属发生了变化,下面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说明。

1、撤消农业银行总行的行政机构,按农业银行分行、支行对应的固定资产拆分为小银行,小银行由一个或若干个储蓄所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将小银行的固定资产折算成国有股,国家持一部分国有股,其余国有股出售给银行员工,员工应获股份由职工大会讨论确定,受让国有股的员工即小银行的股东,小银行股东与国有股股东代理机构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逐年缴纳股金。

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成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经理层全权负责小银行的经营管理,国有股股东不干涉小银行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参与分红,按合同规定分期出售国有股,收回国有股股金,出售完毕退出。

预留一定比例国有股的意义:可缓解一次性转让国有股给员工造成现金支付困难;有利于国有股股东跟踪改制效果,确保储户资金安全,比如赋予国有股黄金股功能,过渡期间遇小银行经营不善,可按合同规定及时解聘小银行法人,法人所持股份随之转售给继任者,继任者由股东大会选出,或从金融人才市场招聘。

由于改制过程公开透明,参与者众,可克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银行是智力密集型企业,将国有股出售给银行员工是承认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量化科技型人力资本的一种措施。

小银行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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