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审批制度的改进与案件防控面对的新形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主要手段还是传统的信贷业务,如何保证发放的每一笔贷款本息都能够如期收回,避免发生信贷风险甚至信贷方面的案件,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特别是信贷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对遏制信贷案件的发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信贷方面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本文试从信贷审批制度改进的角度谈谈如何预防和遏制信贷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一、信贷方面案件防控面对的新形式
近几年,特别是省联社成立的一年多来,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极大地遏制了以前案件高发的势头,但是由于少数人在实际工作中利令智昏、我行我素,导致案件特别是信贷方面的案件时有发生。“十案九违规”,各种违反信贷纪律的行为,不仅是对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信用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从近几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下面我们试图从示例当中加以分析:
(一)、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如2004年2月20日,杨某因工程需要资金,通过某信用社信贷员魏某的姐夫介绍,请魏某帮忙在信用社贷款35万元,由于该信用社只有5万元的贷款审批权,魏某于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由杨某提供身份证和私章,虚构贷款调查意见,以杨某本人和另外6人的名义发放担保贷款5万元,合计35万元,供杨某使用,约定2004年10月30日到期。目前已逾期形成风险。案发后,魏某被开除,该社主任、信贷员、会计被处以罚款,并赔偿损失。
从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该社信贷员魏某就是为了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所以才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出现的大的信贷风险。因此,加强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控制并严格监督执行势在必行。
(二)、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即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如某信用社原主任徐某在2003年至2005年元月任信用社负责人期间,采取一户多名、化整为零的方式,发放垒大户贷款12户347笔,金额842.2万元。徐某后被处理。
垒大户贷款反映了信用社部分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问题。对发放垒大户贷款行为,必须依据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三)、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是指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如湖北某县信用社于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分11笔,向深圳某公司发放贷款4922万元,目前欠本金4576.7万元,利息2490万元,本息合计7066.7万元。由于借款人远在深圳,其经营活动、资金流向、资产状况无法监控,贷款面临很大风险,2003年7月借款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携款潜逃,但信用社未能及时获知信息,直至2004年6月29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信用社资金大部分损失已成定局。
跨地区放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信贷资金极易出现大的风险甚至损失。
(四)、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五)、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方面案件的发生。
二、信贷案件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
从近几年发生的信贷方面的案件来看,形势多种多样,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1、案件的隐蔽性较强,作案人员大多有一定的信用社工作经验。他们利用熟悉信贷业务,洞悉信贷制度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或单独
信贷审批制度的改进与案件防控面对的新形式
本文2010-03-11 22:00:2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0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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