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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构想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935下载226次收藏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缓解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全面建设社会新农村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金融政策,应在解决资金有效配置方面充当主角。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制度以及市场失灵等方面的约束,致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国正面临城乡居民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经济二元化格局逐步加剧以及金融支持农业弱化和农村金融二元化趋势等客观现实。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部门保持着对非农业部门的资源净流出,支撑着非农业部门的资本形成,为推进城市的工业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由于农业本来就属于弱质产业,再加上农村自身资本的缺乏,必将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目前的现状,会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甚至有可能导致我国经济体发展陷入“拉美危机”。因此,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不仅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而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需要。

二、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及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

 1、资金需求量猛增。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力,而且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油稳定增产的同时,提高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比重。因此,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特色农业以及特色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对信贷的需求量会不断猛增。

   2、资金需求周期长。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缺乏对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导致了农村地区的饮水、卫生条件恶化,公路、电力、通讯、农田水利设施不足,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加大对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讯、卫生以及农田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伴随着对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财政投资力度的加大,对金融配套资金的需求也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周期长的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

   3、资金需求多样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应该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在商品流通、工业企业建设、农村道路以及住房改造、农村水利、大型设备建设和购置上等,都离不开资金的需要和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因此,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要,一方面要提供优质的农业信贷服务,另一方面要允许并规范农业直接融资行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

   (二)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相结合的三大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村的资金需求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农村金融生态体系还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健全性和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目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现实表明:中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主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市场化方向推进过程中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缺位,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断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信用社因普遍性经营困难而严重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功能日益萎缩,邮政储蓄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化”转移的管道,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甚至出现了正规金融供给的真空。二是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制约了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信贷保险机构、农村金融信托公司、农业金融租赁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大大地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供给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一直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地下状态,并屡屡遭到监管部门的取缔和严打,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四是借款农户可供担保的抵押品供给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户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严重缺乏,同时现有制度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使得农户借款相当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金融工具供给单一。目前,城市中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而广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依旧单一,大部分乡镇金融产品只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交易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在农村仍是新鲜事,城市中广泛运用的票据业务在农村也难以开展,更不必说在城市普遍推广的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网上银行服务。农村证券市场发展更是缓慢,货币市场则有行无市,外汇市场根本无从谈起。保险在农村范围内的覆盖率极低,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保险更是严重短缺,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农业贷款风险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

   3、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约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在于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银行不允许作抵押,致使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另一方面,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制度缺陷,比如贷款权限的上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国有企业、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等为主体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2)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由于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饭”的脆弱经济,农业还主要靠两种传统的风险保障途径: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保险公司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这两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都有其局限性。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二是目前商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不到0.05%,根本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在农业保险制度跟不上的情况下,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农村资金的供求缺口。(3)农村土地制度的约束。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该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担保法》是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在我国农民普遍贫穷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他们比较有价值的财产。而目前的法律却禁止了他们用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导致了更多的农民丧失脱贫致富的机会。因此,当前要推动新农村的建设,首先必须在融资方面保障农民的权利。(4)农村信用制度建设落后。具体体现在政府和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由于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缺乏直接规范的融资渠道,迫于经济发展需要大量投入的压力,它们只能另外寻求出路,通过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导致大量负债,形成了巨额的乡村债务,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陈欠,严重影响了政府信用,最终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当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剖析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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