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
内容提要]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有:农村信用社(属于国有金融那部分除外)、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小额信贷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以及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等,因此,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我们要: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供给问题突出,尤其是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之后,农户和乡镇企业货款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剧。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农村民间金融是与农村官方金融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则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即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2)交易对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二是人格性,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三是分散性,农村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四是层次性,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
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掘起,对农村弊端丛生的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纯属市场的力量又不断成长,由此产生的资金供求的尖锐矛盾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壮大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因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显示出其“中国特色”,它更多的是由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经济体内各组成部分市场化步骤不一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滞后等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也没有对它的生存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研究。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这说明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虽然目前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尽管一些地方也的确形成了高利贷,但这并不是民间金融的全部,在更多的地方存在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对农村的地方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民间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间金融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民间金融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民间金融发挥作用的成本和作用力的强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农村经济效率的高低。可以肯定的是民间金融在一定时期内绝对不会消亡,不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何种措施,它将会继续顽强的存在下去,因为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可以预期的将来,农村民间金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还不会完全消失。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但是在金融领域的改革更多的是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无论是国有银行的改革,还是资本市场的改革都是如此。或者说是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政府让于什么就干什么。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思维逻辑是:政府明令禁止的我不干,其他的都可以干。民间金融的发展,即是这种思维逻辑的产物。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民间金融逐渐成为了融资困境中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
本文2010-03-11 21:59:5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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