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的再梳理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定义
职权,顾名思义是职能、职责和权力的合称。职能一般规定的是行使职权部门的属性,例如烟草专卖局的职能就是依法进行烟草及其制品专卖管理;但职能的实现,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就是行使职权部门的权力,例如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许可权、处罚权、人事权等。有权必有责,责任则是职权能够被正确行使的保障。无论如何,职能、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是密不可分的。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涉及面很广,其在本文中的定义,一是指省级烟草专卖局享有的权力;二是指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权力。其他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此处不再赘述。另外,“职权”一词对应的虽多为行政机关,但鉴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情况,烟草专卖法对省级烟草公司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所以,本文中“职权”的涵盖范围也包括省级烟草公司。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范围
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初步梳理,省级烟草专卖局主要享有下面九项法定职权:
对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权。这种权力来源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的是领导关系,有的是指导关系。省级烟草专卖局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又不是一般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除了接受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还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重领导”。
行政许可权。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许可主要有四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审核;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设立的许可;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许可;企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等同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前者侧重办理过程,后者侧重办理的结果。
非许可行政审批权。行政审批可分为行政许可与非许可的行政审批。这样划分的意义是:一是适用依据不同。行政许可依据的是行政许可法,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依据的多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文件。二是审批的流程不同。行政许可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虽没有法定的办理程序,但可参照行政许可的程序。根据烟草专卖法,目前省级烟草专卖局
对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的再梳理
本文2010-03-11 19:08:2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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