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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087下载263次收藏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可对行政机关的多种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这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下列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一次排除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有:(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没有对这类行为的救济机制,如各级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机构,各级信访机构,各级监察机构,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复审、复核制度等。(2)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首长负责制的实现。(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是对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评价。 

  二、行政仲裁、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一)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仲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设立的组织依法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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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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