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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大户囤积卷烟行为的法律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3022下载268次收藏
    近几年来,因法律并未就囤积卷烟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查处该类案件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不断增加,败诉情形也屡见不鲜。笔者试对检查权的职权、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 

  一、检查权的职权问题 

  从查处案件的实践中来看,查获住宅仓库内卷烟是处理囤积卷烟案件的前提和依据,只有合法查获卷烟,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查清事实,否则会影响该批卷烟的证据效力,影响案件查处的合法性。 

  1、市场检查权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对无证零售、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以及没有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三种违法行为有主管权,对其他违法案件一律由烟草专卖局管辖。  2、仓库住宅不属于经营场所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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