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假烟屡打不绝现象
据有关资料显示,早在清末我国就已出现制售假烟活动,至今已经历了满清王朝、中华民国、社会主义中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断断续续已有近百年。不同时期的政府对制售假烟活动的态度是相同的,即严厉打击和查处。因此,卷烟“制假”与“打假”的博弈也有近百年的历史。
在这场“持久战”中,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与广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奋战在卷烟打假第一线,他们顶烈日、冒严寒,风餐露宿不叫苦;查市场、端窝点,面对围攻殴打不喊难,以自己的智慧和坚强的毅力与制假分子斗智斗勇,时而周旋于制假分子中虚与委蛇,时而与其进行面对面的较量。
需求和市场才是制售假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经济原因,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也是相符的。正是对制售假烟违法活动经济原因的忽视,缺少了对卷烟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不相适应这一矛盾的重视以及相应对策的滞后,使假烟得以长期挤占卷烟市场。
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及受消费者收入、卷烟价格等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对假烟的需求,支撑起假烟市场,这种需求一日存在,假烟市场就难以消除,假烟制售活动的经济支撑点也就会继续存在。
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包括行政、法制和经济三种手段,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三者缺一必然影响和削弱调控力度,打击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违法活动也同样如此。
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俗称“冒牌烟”或“假烟”。
在我国众多假冒商品中(包括一般意义的假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者),假烟以其存在时间之长、数量之多、销售金额之大、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之巨而“独领风骚”近二十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就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制售假烟活动。
十几年来,全国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不断加大卷烟打假力度,成绩斐然,战果赫赫。据不完全统计,1992-2001十年间共查处制售假烟案件约100万起,收缴假烟近500万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亿元。
然而,经过近二十年持续不断的打击,制售假烟活动却并未消亡,而是此消彼长地呈波浪式发展着。时至今日,假烟加工生产地区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五、六个主要省、区,发展到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其加工方式也逐步从完全手工发展为简易铁木机器的半机械化,并进而发展到具有现代成套机器设备的机械化生产,使假烟的仿真技术不断提高;假烟足迹不仅遍布全国,而且有些还冲出了国门……面对这一现象,业内外人士纷纷著文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许多真知灼见。受其启发,笔者也冒昧就这一话题谈些许己见。
一、制假·打假
据有关资料显示,早在清末我国就已出现制售假烟活动,至今已经历了满清王朝、中华民国、社会主义中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断断续续已有近百年。不同时期的政府对制售假烟活动的态度是相同的,即严厉打击和查处。因此,卷烟“制假”与“打假”的博弈也有近百年的历史。
晚清时期
我国最早的制售假烟活动大约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当时的英美烟草公司通过驻沪英总领事向清政府反映长江一带时有奸佞伪造该公司“三炮台、海盗、孔雀、金鱼、鸡牌、鼓牌、竹牌、蓝美人、红美人、寿星、双金钱”等牌号卷烟,影响其公司名誉及营业利润,要求清政府查处严办。为此,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四月特下示谕:“……示诉诸色人等……自示之后,尔等毋得假冒英美烟公司所繁多种纸烟,并不得以用剩烟匣伪制混销渔利……一经查出……严究罚办决不宽贷。”(1907年清政府严禁冒牌英美烟的示谕)这是我国历史上中央政府第一次对制售假烟活动的查处和打击,从而揭开了这场持续近百年的斗争的帷幕。
民国政府时期
假烟制售活动在民国政府时期比较活跃,在数量、制售范围等方面均超过晚清时期,这从当时部分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所递呈的信函可见一斑。如华威烟公司函称“……(江苏)不肖之徒,假冒敝公司出品芬芳、飞鹰两牌伪烟,……假冒商标,愈集愈众,充斥乡镇……”;上海华商卷烟厂业同业公会函称“各地遇有发现仿冒各公司各牌号卷烟案件……”;杭州市卷烟业同业公会呈称“……近有一般不肖之徒,利用手工卷器,每在边僻邑镇,私制各种卷烟。或则仿冒牌子,或则自设商标……以至私烟充斥,市场为其捣乱……”。
抗日战争时期,制售假烟活动更加猖獗,如1943年湖南区烟类专卖局在一份公函中称:“本省冒牌卷烟为数之多不可以屈指数,湘西各小厂皆仿冒长沙牌号,沅陵摊贩出售美曼丽、珠江等牌伪冒烟每包二元至六元不等,此项冒牌卷烟运销至川东一带。衡阳、长沙等处伪冒之风尤炽……各地印刷厂以有利可图皆印冒牌标纸,公开出售。……更有收购旧烟包重用者,其质料虽不逮真品,而其外表则无毫厘区别。……衡阳万利厂之四合一卷烟为衡市销流最大之卷烟,被冒仿后不数月该厂即告倒闭,惟伪冒该牌之卷烟仍畅销市面。”贵州区烟类专卖局也称:“……惟手工卷烟不无假冒商标、粗制滥造之事,非但影响消费者之健康,且足妨害国家之专卖利益,拟严予纠正取缔。”
由于制售假烟活动“妨害正当烟商之营业,私销漏税”,使“国家正税损失尤巨”,民国政府财政部多次发文明令严禁制售假烟,在有关法规章程中都制定了查处“私制冒牌卷烟”的具体措施,如为发布缉私布告致各地通函、《鲁豫区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单行办法》、《皖省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单行办法》、《冀晋察绥区统税局手工土制卷烟登记稽征暂行规则》、《山东省手工土制卷烟征税办法》等,同时还指定由“统税机关商请当地司法、行政、军警机关充分协助,共同负责办理”这类案件,并要求上述部门“严行辑禁,照章惩处,依法严办”,“毋得倭卸干咎”。民国政府财政部还数次咨请各省政府共同查处制售假烟活动,如1993年就上海华商卷烟厂业同业公会等呈请各地方政府公安军警协助查缉私制冒牌卷烟咨各省政府文、1934年咨江苏省政府要求稽查东台县假冒卷烟文、根据杭州市卷烟业同业公会呈请查缉私制卷烟咨各省政府文等。
新中国成立后32年间
解放后,由于强大的政治压力及严格的计划经济,制售假烟活动一度销声匿迹,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及七十年代中后期有所抬头。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联合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196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通知》、198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贩卖冒牌卷烟,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的通知》等。
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时期
1981年5月,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营,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在这期间,我国已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政策相对宽松,在一些有吸食自制卷烟传统习惯的地区,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手工卷烟,最初以白包烟为主,但很快就演变为冒牌烟。由于发展势头强劲,以至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当年(1984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将“对冒牌烟的查处作为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它宣告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反击制售假烟违法活动斗争的开始。
这一时期的制售假烟活动引起了我国政府高层的关注,1986年10月,中央领导对这一问题做出重要批示,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三部门立即派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别于1986年10-11月、1987年3-4月赴河南、安徽、福建、广东调查四省制售假烟问题(笔者曾参加了这两次调查工作)。这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一次联合查处制售假烟问题,从此,卷烟打假从烟草
透析假烟屡打不绝现象
本文2010-03-11 18:28:0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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