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委托付款 加强烟叶收购资金管理
实行委托付款是规范经济行为和加强资金管理的需要
多年来,在烟叶收购期间,收购资金都是由县级烟草公司把大量现金送到基层烟站,由基层烟站自行保管、发放给烟农。按规定,当天收购余款应由基层烟站再送到县级烟草公司保管,但由于基层烟站专职财务人员较少、现金保管条件有限、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资金在途风险大等因素,实际上这一规定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以致造成大量现金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存在安全隐患。将收购和付款两个环节分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即收购者不付款、付款者不收购,增加一道外部付款监督环节。2006年,河南省烟草公司在全省推行了烟叶收购资金委托付款的方式,委托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部门到烟叶收购站直接发放烟叶收购资金。
实行委托付款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约机制的转换上。此前,就烟叶收购工作而言,实行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会由于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而流于形式。实行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则解决了这一矛盾,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对独立,从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达到客观、公正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烟叶收购资金委托金融部门代付,不仅是资金结算形式的改变,更是监督制约机制实质意义上的转变,是由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是由自我监督向社会监督的转变。
做好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是推行委托付款工作的前提
委托付款主要是委托基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部门到烟站付款。这些部门需要组织人员、付款设备等到烟站开展付款工作,不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要得到其上级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沟通协调过程中,由省级烟草部门亲自与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和省邮政局联系,争取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付款时,要求“付款单位凭烟农的烟叶收购合同、身份证及烟叶收购站开具的付款凭证支付烟农烟叶款”。在付款方式上,本着服务、方便烟农的原则,按照烟农自己的意愿选择支付现金或银行
实行委托付款 加强烟叶收购资金管理
本文2010-03-11 18:20:22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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