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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825下载177次收藏

    和谐,表示调和、协调、一致的意思,在音乐术语上表示为和声、和声学,它的词义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时代。我国历史上就产生了不少有关和谐的思想。如:中国传说中的尧舜时代是被圣人称颂的“大道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兼相爱”、“爱无差”等等,这些思想虽然在不同时代提出,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广大人民 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体现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和谐思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对人民法院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要机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处在打击犯罪、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线,怎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使中央决定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并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笔者认为,要在“打”、“调”、“民”这三个字上下功夫。
    一、注重“打”字,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决定生杀予夺,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生杀不赋有权力,但责任同样不轻于泰山。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这一指导思想是我国多年来的基本方针。构建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这就要求刑事审判要逐步转变司法工作理念,改变旧的刑事审判方式,重新认识刑事审判政策,注意区别一般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判处。当罪与非罪难以确定时以非罪为定,也就是疑罪从无,当罪重与罪轻时以轻罪处罚为妥,从减轻国家负担,减少社会压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出发,对一般刑事犯罪多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财产刑。对青少年犯罪多从教育、挽救、感化出发,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体现以人为本。然而,又不能片面理解以人为本,追求人性权利,而忽略被害方的利益和权利,有悖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审判实践中看,往往很多被害方涉法涉诉上访、长期累诉不休,也正是个人的权利或利益得不到保护时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评述,更重要的是带来的诸多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不和谐,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中的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这一重要职能作用,抓住这些重点犯罪打击不放松,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促成社会和谐。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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