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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的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495下载143次收藏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河北调研之后,向新华社记者畅谈了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思考和判断,精辟阐述了司法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颇具针对性和指导性。笔者读后深受启发,现仅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略述浅见。
    一、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司法公正
    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肖扬院长曾对新华社记者说,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他还说,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解决纠纷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进入到“攻坚”阶段,各种矛盾集中凸现,有的地方“群体性事件”时而发生,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确保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显得尤为迫切。近几年来,各地法院普遍感觉化解群体性纠纷是个“烫手的山芋”。为什么呢?据认为,关键是法院在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两者从结果上虽然殊途同归,但在技术层面上恰恰遵循不同的判定原则。落到实践层面,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为了求平安、保稳定或一时的和谐,而忽视了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很容易演变为利益博弈,使判决以结果为导向,让法院难以中立的身份参与纠纷的解决,而是变成纠纷中的博弈一方,也就不得不错位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进而有碍于社会和谐。
    二、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行为规范
    和谐社会的根基是民主法治。肖扬院长曾说:“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只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坚守法律的精神,国家才不会像一个故事中所说的英雄雕像那样——底座一旦散落,巨大的英雄石像也就崩然瓦解。因此,树立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司法权威来自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却是司法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建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规范的司法行为。
    1、规范司法行为,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起。当前,要抓住法院工作中民商事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这“三大难点”,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辨法析理的能力和裁断是非、定纷止争的本领;落实执行公开和风险告知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增进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理解;牢记司法为民宗旨,耐心、细致、有序地做好信访工作。
    2、规范司法行为,要从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小事着手。丹宁勋爵说过:“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每一名法院工作人员都要在审判和其他公务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消除不当言行,避免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使其从看得见、摸得着的规范程序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3、规范司法行为,要从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抓起。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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