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农村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农村干部作为党和政府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其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物流将倾斜于农村,农村干部在资金和物资上将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客观分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研究预防犯罪对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作简要分析,提出几点预防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随之加大了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分析2000年以来查办的农村干部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这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身上,多数是书记和主任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因为他们享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也有书记、主任、文书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往往是书记在前面大干,主任和文书在后面小跑。
2、从犯罪对象上看,有贪污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下拨款项的,有贪污挪用建房修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款物的,有贪污挪用土地承租、占地补偿费用的,还有贪污挪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等乱收费的。
3、从犯罪手段上看,逐渐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主要表现为:采取收入不入帐、集体私分、虚报冒领等手段直接占有侵吞公共财物;将专款挪作他用,借机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得高息,或干脆挪归本人及亲友使用;利用职务之便,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征兵等工作中违规索取中介活动经费的。
4、从犯罪性质上看,贪污、挪用犯罪的比例高,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较少,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大,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很少涉及,而且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条件好的乡镇。
5、从犯罪心理上看,主要表现为“我就是一块天,我想怎么办就怎样办”,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把村里的各项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收乱支,有利益就想办法钻空子,打擦边球。
二、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委会作为党和政府设的一线基层组织,工作头绪繁多,工作琐碎,村干部工作量大,群众工作难做,加之待遇较低等这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也确实存在,但基层工作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普遍性的,而村干部职务犯罪只是发生在少数的村委会,并且只是村委会中的个别成员。因此,分析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应结合案发地的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从诱发犯罪的主观因素入手,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探究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对策。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1、个人素质的先天不足: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涉案干部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还有文盲,随身携带的没有笔记本和笔,而是“同意”和“姓名”印鉴,这样的文化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建设新型农村的需要。二是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近年查办的村干部绝大多数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认为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群众的衣食住行他们都要管,要说行政级别没有,而手中的权力并不小,思想素质的缺乏导致个别村干部也不把自己当干部看。三是觉得没有“铁饭碗”,得抓住机会谋私利。随着直选、海选干部办法的普及,有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存在着上任捞一把,捞够了就溜的思想,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
一、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随之加大了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分析2000年以来查办的农村干部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这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身上,多数是书记和主任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因为他们享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也有书记、主任、文书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往往是书记在前面大干,主任和文书在后面小跑。
2、从犯罪对象上看,有贪污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下拨款项的,有贪污挪用建房修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款物的,有贪污挪用土地承租、占地补偿费用的,还有贪污挪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等乱收费的。
3、从犯罪手段上看,逐渐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主要表现为:采取收入不入帐、集体私分、虚报冒领等手段直接占有侵吞公共财物;将专款挪作他用,借机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得高息,或干脆挪归本人及亲友使用;利用职务之便,在计划生育、婚丧嫁娶、搬迁落户、村民建房、征兵等工作中违规索取中介活动经费的。
4、从犯罪性质上看,贪污、挪用犯罪的比例高,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较少,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大,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很少涉及,而且发案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条件好的乡镇。
5、从犯罪心理上看,主要表现为“我就是一块天,我想怎么办就怎样办”,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把村里的各项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收乱支,有利益就想办法钻空子,打擦边球。
二、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委会作为党和政府设的一线基层组织,工作头绪繁多,工作琐碎,村干部工作量大,群众工作难做,加之待遇较低等这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也确实存在,但基层工作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普遍性的,而村干部职务犯罪只是发生在少数的村委会,并且只是村委会中的个别成员。因此,分析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应结合案发地的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从诱发犯罪的主观因素入手,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探究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预防对策。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1、个人素质的先天不足: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涉案干部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还有文盲,随身携带的没有笔记本和笔,而是“同意”和“姓名”印鉴,这样的文化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建设新型农村的需要。二是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近年查办的村干部绝大多数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认为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群众的衣食住行他们都要管,要说行政级别没有,而手中的权力并不小,思想素质的缺乏导致个别村干部也不把自己当干部看。三是觉得没有“铁饭碗”,得抓住机会谋私利。随着直选、海选干部办法的普及,有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存在着上任捞一把,捞够了就溜的思想,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
“村官”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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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7:22:45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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