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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三步走”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0浏览:2101下载279次收藏

    统计工作,数据就是内容,质量即是生命。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依法治统,打击各类统计数据违法行为,是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力措施。因而,在实践工作中,如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这是统计执法工作者所期盼的。根据笔者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两年来的体会,并结合一件统计违法案例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和探讨。

    案例:宜章县xx企业单位上报2006年年末《劳动情况》统计报表中,填报单位从业人员159人;填报劳动报酬 176 万元。宜章县统计局执法检查组于2007年7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查实:该单位在岗职工147人,借用外单位人员12 人,聘用无单位的临时工13人,聘请退休人员4人,但只上报了在岗职工人数和借用外单位人数,其它两部分聘用人员共计瞒报17人,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岗职工12个月工资总额176万元,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4万元,支付聘用退休人员及临时工费用共4.7万元,从会计凭证中还查到发了第13个月工资11.3万元,但只上报了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76万元,其他三项共计瞒报18.4万元,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此案例违反了《统计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宜章县统计局对该单位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此案于7月28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第一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事实要清。开局之步,要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要勤于学业务。执法工作人员除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必须熟悉相关的统计专业知识,对统计有关专业报表情况要有一定的掌握。本案例中,发生瞒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统计员对“单位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指标涵义了解不透,漏统了该统的一些指标。作为执法工作人员,如不掌握统计专业业务知识,有问题就会视而不见。要么就是乱查、乱下结论,那就贻笑大方了。二是要敢于执法。每查处一起统计违法案件,大都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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