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县级农民收入统计几个实践性误差的探讨
县级农民收入统计也称为农村住户调查,是以县为总体,在农村居民中抽取一定的调查户,通过常年开展现金、实物收支日记帐,以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心,反映农村居民家庭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的一种抽样调查。农民收入统计开展时间早,方法制度一直在不断改进,理论上真实准确反映“农民人均纯收入”可行。但从多年从事农民收入统计的实践看,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给调查的实践和操作带来了比较大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实践性误差。本文从抽样调查的操作层面展开分析和思考:
一、实践性误差的几种类型
1,网点建立不规范产生抽样性误差。县级农民收入统计网点的建立是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主标识,农村人口为辅标识,采取县抽村、村抽户层层建立的。但由于乡、村统计基础薄弱,资料不健全,抽样的基础资料不完全准确,就难以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如:多年来,我市在抽取样本村时基本上以经管局数据为依据,在抽取调查户时一般凭想象中的好中差即高中低水平确定调查户,而这些基本的起始数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评估数据。在调查网点的维护上,制度要求五年轮换所有样本,但由于经费、人力不足,有的调查网点已经运行了多年,代表性降低。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记帐户不愿记帐,不会记帐的情况突出,不得不随意调换调查户,难保调查户资料的完整和延续。抽样调查是“四两拔千斤”的工作,以少数反映多数,调查样本的随意变动必然导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影响农民收入统计的科学性、代表性。
2,漏记严重产生帐面性误差。农民收入统计漏记突出表现在外出人员收支漏记多,实物收支漏记多,现金支出漏记多。分析这几年来的农民收入统计,农民人均外出从业收入明显不足,显然,仅登记了外出人员寄回和带回的那部分收入,而不是在外的总收入。同时也漏记了外出人员的吃、穿、用、住、玩等消费性支出,这在农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实物登记情况看,很多细小的农产品产量和收入被忽略,现行的记帐办法很难保证实物收支的记帐质量。分析农民收入统计漏记的原因,一是记帐人与经济活动人相分离,记帐人不了解在外人口的经济活动情况,无法登记收支。二是调查户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复杂性与记帐细、准的要求使记帐人难以登记准确。三是调查户记帐补助低,思想保守,怕麻烦,怕露富,配合程度差,碍于情面,敷衍了事。四是“流水帐”的记帐形式,造成工作量分、散、大,难以检查登记质量。
3,实物折价不严谨产生人为性误差。农民收入由货币性收入和实物性收入两部分组成,对自产自用部分的实物实行折价计算。因此,实物折价的高低就成了影响实物收入的关键。按照农民收入统计的要求,实物价格由农民收入统计农户出售农产品的价格(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实践中,实物价格缺乏监督,变成了可伸可缩的、弹性较大的“浮动价”。产生原因是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的准确性取决于调查户登记出售实物的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由于调查户记帐不规范,登记时通常注意了金额,忽视了数量,要么没有数量,要么不折合成标准数量,要么不符合公制单位,使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真实性不强,与市场实际价格不符,实物定价时左右不能兼顾。一旦农民收入统计受到人为干扰,实物定价就成为了影响农民收入或高或低的捷径,因为粮食价格变动0.02元/公斤,畜禽价格变动0.20元/公斤,就可以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10元左右。由于自产自用部分实物不参与市场流通,受市场价格影响不大,实物折价在省级统一规定下可以避免这种人为性误差,也有利于增强农民收入区县间的横向对比,但有时会出现不能真实反映当地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
影响县级农民收入统计几个实践性误差的探讨
本文2010-03-10 15:26:2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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