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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探析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2-18浏览:2352下载264次收藏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所谓显性债务,是指由特定法律和合同确认的政府债务,在这些合同到期时,政府必须履行合同。如主权借款的偿还、政府担保的违约债务的偿还等。而隐性债务,是指由于产生债务的原因,暂时暂以明了或出于某种考虑被有意“视而不见”处理成非直接、非公开形式的债务。如公共投资项目的未来支出需求,对非担保的下级政府债务或其他义务违约的清偿等。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区域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的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是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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