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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房管局政风行风评议面对面整改报告

栏目:工作报告发布:2009-12-12浏览:2993下载196次收藏

11月19日,市纠风办组织市直单位重点科室、重点岗位进行面对面评议,评议代表就我市房地产管理方面提出的几个问题,引起我局党组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小区物业管理、房屋维修资金、房产证办理等方面。评议会结束后,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对面对面评议中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归纳分析,通报全局,研究了解决措施。针对问题及时下发了“评议问题整改通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都市丽景花园住房漏水,怎么维修,维修基金是怎样收取、使用、管理的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根据驻政(2004)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按购房金额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八条,在业主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代管,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先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业主组织实施方案,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拨付使用。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我市目前是由市房管局代管,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住房[2008]20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业主就有关部位和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做出质量保修承诺,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须无条件进行无偿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所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维修。建设部2006年6月26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住房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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