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基本点
0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08〕23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推广说理式办案文书”。这充分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载体。
但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普遍反映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图形、图形文字组合等侵权商标内容,在认定商标近似事实部分上,以及对涉嫌侵权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强制措施,运用自由裁量等内容上难于说清楚、写明白,有时也会引发当事人对工商部门认定其商标侵权事实存在疑惑。海宁市工商局,经过二年多的实践与检验,以商标侵权案件为蓝本,精心解剖行政处罚说理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素。在原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上增强了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证据运用、法律诠释、陈述申辩、救济风险提示及自由裁量等方面的说理,同时加强文书格式规范。数易其稿,一份“让内行看得透,让外行看得明、让当事人看得服”,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成为指导全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实务参考文书。以下是笔者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例,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基本点作简要疏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增强程序说理。以往工商部门查处涉嫌商标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说明案件来源、不写明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不载明法定程序已司空见惯。工商部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内容作为审查依据,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记载,那么表明行政机关没有认定或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法定文书,没有表明启动法定程序,正好说明行政执法机关不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记载工商部门履行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从商标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撰写顺序而言涉及到的有:工商部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的线索,依法启动“立案程序”进入“调查程序”。文书中可以表述为“2006年4月28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服装,因举报案发,本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这使案件的调查处理显得依法有据;如果商标侵权案件是工商部门依职权查获,那就涉及到商标持有人的对侵权商标的鉴定与认定,在没有定论前,就涉及到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旦认定违法属实的,则可采取“强制措施”,写明这些措施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实施的,是体现执法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否则就有“乱扣”及违法之嫌。在文书中表述为“本局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现场查获的296件运动服装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06年4月30日上述服装经耐克国际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06年4月31日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四)项之规定,暂扣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296件,共计非法经营额10465元。”当案件调查结束,需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当遇到商标侵权案值较大的,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还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有导致败诉之风险,浙江温州某行政机关曾有“较重行政处罚没有履行集体讨论程序被法院撤消”的判例。在文书中可表述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于2006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工商告〔2006〕5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工商部门应依法启动“听证程序”。文书中可表述为:“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待程序是从形式和内容上彻底解决在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有效方式,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增强事实说理。目前有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用定性式概括的较多,例“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服”,接下去就是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要素。这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至少存在三个不清楚的内容。一是对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没有说清楚;二是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情节的事实没有说清楚;三是对侵权商标图形与注册商标图形是近似还是相同的事实没有说清楚。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第一个,行为违法性事实问题。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中有三个基本事实是必不可少:(1)当事人销售的运动服不是耐克公司或被许可人生产;(2)“耐克”图形商标是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3)耐克公司注册在第25类的商标与当事人销售的同一种或类似运动服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否则是不能充分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的。第二个,自由裁量情节事实问题。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为例,法条中要求用事实来说明非法经营额能否计算,如果对“无法计算”不能确定,那么也就无法适用是“3倍以下”还是“10万元以下”的裁量。如果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有明确说明为什么无法计算的事实,例当事人没有建立帐册或没有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账册、市场无同类参照价格,无法进行价格评估等。通过“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帐册(簿)等事实”,推导出“其经营额无法计算”的事实,确定了经营额的可算或不可算状态后,再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影响量罚的事实记载说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数量等应如实记载说明,对定性、定量无关或不大的可少说或不说,否则会产生自由裁量的合法与合理问题。第三个,商标图形是近似还是相同的问题。涉及到商标图形近似或相似案件(除此外,其它案件还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的近似等),因文字描述的局限,为完整地展示证据的全貌,有效认定侵权行为,及界定商标违法案件是否涉及到移送等事实,可以采用数码技术将侵权商标、注册商标的图案等在处罚决定书上直接展现出来。这样也可帮助对商标侵权判断认识上存在差异性的当事人,可直接凭
浅谈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基本点
本文2009-10-27 15:07:0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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