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转型初探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至此,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取代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之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构,是新形势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也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卫生法》的深化和提升
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10月,14年来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日新月异,食品卫生法的不足之处也日益明显。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才更有现实意义,变得更呼之欲出。当然,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传承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延续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化。
(一)“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有更丰富的内涵。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而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范围上不仅涵盖从种植、养殖到销售、消费的食品产业链所有环节,在对食品质的方面更是要求“无害”,无论这种危害是马上出现的还是长期的,是现实的还是仅为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这样就不难看出两者明显的区别了:由于加工、流通各环节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造成食品不干净、受污染,这仅是构成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的众多危险之一,而绝非唯一的情况。通俗地说,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卫生的食品,但是卫生的食品不一定都能确保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有更丰富的内涵。“食品安全”范畴包含了成份安全、功能安全等内涵,从广度和深度上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基于防范食品加工、流通环节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危害的“食品卫生”范畴,涉及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在监管内容上,《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卫生问题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不仅要“卫生”,更要“安全”,极大地丰富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该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监管机制上,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改变“‘齐抓共管’变成‘齐抓不管’、‘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状,消除“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给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内涵
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上发挥了主导作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内涵和突破。在食品卫生法时代,由于权责划分不清晰,各部门“各人自扫门前雪”,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外延性和承接性。《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等。
(一)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细化,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同时,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切实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制度,严格防范食品安全突发问题。为此,我们工商部门要预防为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健全与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和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
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转型初探
本文2009-10-27 15:08:4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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