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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论文:行政复议及信访制度衔接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10-25浏览:2373下载190次收藏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新旧体制和观念的冲突、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矛盾,行政复议与信访作为重要的工作制度,必须紧密协作,分流疏导,切实发挥好作用。本文就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区别、联系,如何搞好两者的衔接提出了一些浅显的建意。
    关键词:行政复议  信访制度   衔接
行政复议工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作。行政复议虽然与信访工作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特别是将信访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上解决,这对于依法行政、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作用。仔细考量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仔细研究。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具有明显区别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准司法”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错机制,而信访则是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活动。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立法宗旨不同

立法宗旨的不同,反映在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中,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更多地注重一个“法”字,即不论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还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只要其与本案相关的所言、所行比另一方更具有法律依据,就应该得到支持。而信访的最高甚至是唯一的宗旨就是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多地注重一个“理”字,因此在工作中只要不明显地违反法律或者政策,常能采取各种变通的措施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时甚至会让法律上并无过错的行政机关稍做让步。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受案范围涉及11个方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而且有60日时效性限制。而按照《信访条例》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但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信访,而且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服可以信访,即对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都可信访。另外,信访人还可以对所有单位及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此可见,行政复议范围相对有限,信访范围则十分广泛。

(三)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处理方式不同

信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则是按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对信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要做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这几种复议结论,并由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存在必然联系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信访工作中提炼出来的一种制度,它与信访制度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因而与信访工作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衔接基础良好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有诉求,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实行三级“终审制”,信访事项属于乡级政府解决的,县级政府是复查,地级政府是复核终审,以此类推,信访事项属于县或地市政府解决的,复核终审应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行政复议受案主体除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依法对其派出机构有复议管辖权外,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管辖。因此,两者受案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这也是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衔接的根本基础所在。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衔接程序融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人治”的产物,行政复议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制度,是“法治”的产物,两者是不可能衔接的。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信访制度必须并入法治轨道,两者必然要衔接。《信访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就是信访工作的“分流制度”,要求信访人凡有法定途径可以解决的,都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其中有相当一部份信访件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这为信访工作法制化的前提创造了条件。如**市国土局将信访办并入了法制科管理,法制科人员达到8人,凡办结的信访案件,必须经法制科审核签字后才能印发,以防出具的信访意见与法律相抵触,减少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撤销。同样,**市大多数的镇(街道)和部门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都经过了本级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因此,行政复议制度与信访制度已逐步融合。

(三)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衔接前景广阔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做好“分流分工”,即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可以解决的,要引导信访人走法律途径,除此以外,将信访事项分转送给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即“分工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信访人不愿走法律途径,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责任心不强,从而导致了信访事项源头分流不彻底或分工不明确,有关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如超过15日不作书面受理通知,超过60日不出具《信访意见书》,有些申请行政许可,当作信访件处理,超过20个工作日不办理。例**市建设规划局对申请要求修建屋顶防漏水事项,在第5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当作信访事项处理,申请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时候,原先往往通过信访来反映的问题,其中一大部分将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渠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市信访局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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