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问题思考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司法解释零散,司法实践中对处分扣押、冻结和追缴款物的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不规范。本文通过界定扣押、冻结款物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要求检察机关返还财物的程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对策,目的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提供合理依据,以规范司法机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扣押、冻结款物 追缴 处理原则 完善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正确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体现,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检院在近年开展的专项工作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一直是工作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扣押款物的处理程序不规范,近年来检察机关涉检信访排查中涉及要求检察机关返还扣押款物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已成为涉检信访的一大隐患。。尽管高检院于2006年3月27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明确指出涉案款物在检察环节的执法程序和处理方式,实践中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该规定,仍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扣押、冻结款物的含义及特征
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扣押、冻结的款物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扣押、冻结的款物具有违法性。
扣押、冻结款物中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获取的财物以及其他以违法所得论处的非法财物,即违法所得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简称。①因此,违法所得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由于与犯罪有关也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作案工具虽然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作为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具有违法性;违禁品是指武器、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剧毒物品(如氢化钠、氢化钾等) 、麻醉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等)和放射性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禁品,违禁品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具有违法性。
2、扣押、冻结的款物具有证据价值。
扣押、冻结的款物与案件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扣押、冻结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毁坏或隐匿。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侦查机关不得扣押、冻结,正是扣押、冻结款物具有证据价值,司法机关才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3、扣押、冻结的款物是一个程序性概念。
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扣押、冻结款物只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措施,并不涉及对扣押、冻结款物的最终处理,扣押、冻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规定和处理模糊不清,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扣押、冻结款物与赃款赃物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扣押、冻结款物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但赃款赃物源自司法并为立法所采用,法律并没有解释赃款赃物含义,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次联合颁布《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并没有明确赃款赃物的含义和法律特征。1986年,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只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赃款赃物和一般罚没财物进行区分,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在法学界对赃款赃物的含义争议较大,存在“实体性概念”说和“程序性概念”说两种本质不同的观点。“实体性概念”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①赃款赃物应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不法获取的各种财产性利益,在法院判决生效前被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能称为赃款赃物;一种观点认为②赃款赃物就其本源而言是一个实体性概念,与诉讼程序无关,赃款赃物是违法犯罪获得的财物,诉讼程序只是查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过程,无论是否经过诉讼程序都不能改变财物的实体性质。“程序性概念说”也有两种近似的观点,一种观点③认为赃款赃物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与犯罪有关的款项和物品,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部分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等。还有一种观点④认为赃款赃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从狭义言之,只有从事刑事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财物和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才属于赃款赃物。我们认为赃款赃物是程序性概念,虽然立法未对其含义明确解释,但现有的司法解释(如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和司法实践都认为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概念,是指与犯罪有关的款物只要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赃款赃物,而不论最后法院的判决如何认定和处理。可见,赃款赃物与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类似,包括违法所得、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款物、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违禁品等。
第二、扣押、冻结与追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对追缴的性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追缴是追回上缴国库收归国有,是对赃款赃物的实体处理,据此公、检、法认为三机关都有权没收扣押、冻结款物,这一观点显然将追缴与没收混为一谈。从词义看,追缴是指勒令缴回(非法所得的财物)。①追缴的法律含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勒令缴回,侧重追回违法所得的过程,而非对赃款赃物进行实体处理。被勒令缴回司法机关的赃款赃物,可能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应该返还被害人,犯罪分子被勒令缴回至司法机关的违法所得财物并不必然被强制收归国有,这已得到理论界的认同。②从《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的逻辑关系上看追缴也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追缴是责令退赔、返还和没收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追缴就直接决定了财物性质并对之进行了处理, 后面有关返还、没收的规定也就没多大意义。
追缴是依法勒令缴回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查封是指侦查机关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目的防止财物被转移或处分;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留置和控制的行为;③冻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存款。可见,追缴是与对赃款赃物查封、扣押、冻结并列的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可以看出该条把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并列作为对财产的强制
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问题思考
本文2009-10-17 20:22:4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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