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等方面,增加了突破性的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增大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难度,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同时更有效地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反渎职侵权部门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展
作为基层院的一名反渎干警,我仔细研读了新《律师法》,发现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和挑战的,主要就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时享有的以下三项权利:
(一)会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可以看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批准、不受监听、不限次数。
(二)阅卷权。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很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限。
(三)自行取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过去的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证人的同意,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还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现在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二、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影响
由于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扩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必然导致干扰侦查的因素增多,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过去反渎职侵权部门存在的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这“三难”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新《律师法》又给反渎职侵权侦查带来以下“三难”:
(一)取证难。反渎职侵权侦查中获取的主要是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情节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前,律师会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有关人员,给证人造成心理障碍,使反渎职侵权干警难于取到真实证据,证人伪证、避证、逃证等现象将会更加突出。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后,由于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不够完善,证人出于各种压力对已作出的证言不断反复,可能出现翻证、不再继续作证的情况,从而增加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难。获取口供对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来说极为重要,尤其是首次讯问往往为侦破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会见权,使律师在侦查中可以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减少了检察机关威慑所带来的恐惧,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在会见中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从而增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使侦查人员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即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有律师为其分析、指点,也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现象。
(三)保密难。案件保密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由于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律师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使律师能够及时、全面获悉检察机关收集的任何证据、材料及其薄弱环节,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相应缩短。新《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又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律师泄露案情,甚至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会时有发生,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势必相应增加。
三、新《律师法》实施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应对措施
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反渎职侵权部门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面对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自觉转变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转变侦查理念,端正思想认识。新《律师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极大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突出表明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反渎职侵权干警要怀着平常心态正确对待律师的介入,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三权”,自觉维护《律师法》的权威。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把新《律师法》的实施看做提升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加强反渎职侵权干警自身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要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争取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要克服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追究轻保护的落后执法理念,切实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保护与追究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
(二)加强初查工作,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初查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新《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沟通的顺畅,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会比以前更多,相对应的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却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根据口供开展调查的模式也将面临挑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对侦查人员在证据获取上也提出了时间上的要求,这势必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同时,对各种类型证据都要尽可能去掌握和固定,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
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彻底查清,做到心中有数。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总之,反渎职侵权干警要把初查工作做扎实。
(三)突出侦查重点,注重首次讯问质量。反渎职侵权干警进行了大量初查工作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侦查工作中的首次讯问是成功破案的重中之重,首次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最原始的口供,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绝对优势。首次讯问一定要精心策划,充分准备,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已掌握的证据,选准讯问最佳时机。讯问早了,干警对案件不熟悉,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容易打草惊蛇;讯问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毁灭证据和串供,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因此一定要把握好“火候”。
2、讯问人员要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充分占有案件信息,这样才能居高临下。
3、制定周密的审讯方案,把握讯问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4、注意讯问策略的运用,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引导。对犯罪嫌疑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其分析利弊,打消其侥幸心理,想方设法攻破其心理防线。
(四)转变侦查模式,集中兵力速战速决。新《律师法》实施后,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只有整合侦查资源,加大侦查力量,加快办案节奏,才能保持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主动性、主导性。在新形势下,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整合型的办案组合,同时加强侦查指挥,运用高科技装备和手段,实现侦查的快速化、高效化,有效地遏制翻供、串供,防止证据的反复、消失。
(五)加强内外联系,实现侦协一体化。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建立侦查协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内外沟通联络和协作配合。一方面对内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外积极协调与纪委、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办案环境和办案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和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
新《律师法》是诉讼民主发展的体现,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作为反渎职侵权干警,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觉遵守,还要监督新《律师法》的实施。在新《律师法》的指引下,我们要尽快实现从现行侦查模式向现代侦查模式转变,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从有效收集证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破解新《律师法》给反渎侦查工作带来的难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就能保障新《律师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以检察实践为依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凌忆光
近年来,我院的调研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院研究室的指导和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市院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以服务检察实践为目标,大力实施调研品牌战略”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了我院检察调研工作的健康开展,并以此为契机有力地推动了全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全院共撰写调研文章80余篇,被采用18篇,其中《人民检察》1篇,《检察日报》2篇,《安徽检察》8篇,《法治纵横》1篇。获省院论文评比三等奖1篇,优秀奖2篇。获市院论文评比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连续三年在蚌埠市检察系统考核中,名列第一。我们的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调研工作的重要位置
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已经成为领导决策的基础工作,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因此,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高度重视,高点定位。院党组认为,检察机关的调研工作是一项高品位的检察工作,从事调研工作的检察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深厚的文字写作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属于智能型的检察专业人才。检察调研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时,院领导始终把调研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行部署,强调其重要性,以引起干警的重视。其次,党组成员经常了解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并亲自出题目、点方向,指导调研工作,为干警做出表率,极大地激发干警的调研工作热情。再次,要求干警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干警普遍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调研意识,切实把调研工作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第四,教育干警要牢固树立调查研究是为党的中心工作,为检察业务服务的思想。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一些法
也谈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本文2009-10-17 10:26:14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8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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