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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特点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10-05浏览:2817下载280次收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农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预防和处置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扎实推进“两个年”活动,笔者对**街道近三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对其特点、成因、预防及对策作一初浅探讨。   
一、特点  

近三年来,**街道共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16 起,从事件发生的动向、性质、形式和规律上看,主要呈现“一短二多三增”(酝酿期较短、诱发因素多、参加人员多、调解难度日益增加、影响范围逐渐增大、组织性明显增强)的特点:   

1、酝酿期较短。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上访事件的酝酿期一般比较短,有的是一触即发,大多是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哄而起,来势凶凶,往往在事前很难进行劝解,很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近年来,有10起的上访事件是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占了六成多。  

2、诱发因素多。随着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推进及基础设施建设、效益农业的蓬勃发展,由此引发了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因此,诱发群体性上访的因素涉及到各个方面、多个层次,诸如土地征用、承包,村级财务管理、政权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一旦解决不当,容易引起上访事件。   

3、参加人员多。由于群体性上访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参与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抱有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极易形成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影响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据统计,有5起上访事件人数超百人,占了三成多。  

4、调解难度日益增加。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的制约力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手段干预已难以奏效。另外,群体性上访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往往是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的,牵涉到的政策多、部门多、法律性强,当事人的要求又各有不同,使得调解难度日益增加。  

5、组织性明显增强。据调查,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80%的上访事件幕后都有人策划、煽动和组织,尤其是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如此。这些为谋取个人私利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幕后”策划者,或出自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出自农村里的一些所谓“能人”、“大款”,他们有分工、有筹划、有预谋、有组织地闹事,不断提高要求,变化手段,而参与群众往往认不清他们的复杂面目,单存把他们当自己的代言人而信任、保护,因而使得上访事件的组织性明显增强。如xlf村,个别人因私人恩怨,针对村干部建房这一件事,煽动并组织村民多次到区、市甚至到省里上访。
     6、危害程度逐渐增大。由于大多上访群众存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把领导缠紧些,时间闹长些,声势搞大些,就会达到目的的心理,加上上访具有重复性和仿效性,群体性上访日益严重,危害程度逐渐增大。  

      

    二、原因   

主要为“一变二不三缺乏”(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战斗力不强、有关法律法规不够  

完善、村级财务缺乏管理、群众缺乏全局观念、工作人员缺乏处置经验)的原因:  

1、  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农村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  

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就业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化日趋显著,尤其是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导致利益主体的多级化,而国家对利益调整的政策、措施相对滞后及协调手段的相对不足,这是上访事件易于发生且难以解决的深层次的根源。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行政调控力的不断弱化,传统的伦理道德、舆论、权力、纪律对社会行为控制和影响力逐渐减弱,人们自发的群体性活动意识增强,加上转型期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处于重构和完善之中,人们的行为自由度逐渐增加,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屡屡发生。  

2、  村级组织战斗力不强。村级组织与群众最接近,最容易与群众建立相互理解、相  

互信任的关系,但也有部分村的组织凝聚力弱、战斗力不强,据调查,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有:有的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素质较低,形不成领导核心;有的村干部不懂政策、法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脱离群众;有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意见不统一,相互拆台,防范工作不到位,给个别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可趁之机;有的村党员干部正义感不强,怕得罪人或受气,不敢站出来讲公道话,助长了别有用心者的气焰;有的村干部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处理政策问题时方法失当,缺乏民主,办事透明度不高,失去群众信任,个别人借机“搭车”,把平时因工作矛盾引起的埋在肚里的“怨气”都往这里出,就容易被人利用、煽动,从而激化了矛盾。如有一个村,在上届的村委会选举期间,原村支部书记违规操作,没有经过村民小组推荐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就私自确定并公布村委会候选人名单,引起全村村民公愤,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3、  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  

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的具体处罚措施却没有明文规定,致使部分群众怀有“法不责众”的心理,经常是几十人,几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  

4、  部分村财务缺乏管理。这是当前农村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诱发上访事件的主要原  

因之一。有的村干部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财务不公开,村民不了解村里的各项事务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因而对村干部产生种种怀疑,隔阂越来越深;有的村大事小事都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没有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因而导致种种以权谋私、欺上瞒下、贪污受贿等问题。如某一村,村干部经过讨论决定,利用村集体资产办了一家企业,但由于村民不能参与管理和监督,最后血本无归,使村民对干部的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村里各项工作的展开。  

    5、少数群众缺乏全局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传统思想观念被打破,人们的思想及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部分人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加之认识水平不高,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较低,配套保障机制的滞后等,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认为只有闹才能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在一些工程项目建设中,有的村总想“近水楼台先得月”; 有的因聚财渠道少,要求承揽工程子项目,但这又往往与严格的投招标制度产生矛盾;有的因闲置劳动力多,要求安排一批劳动力,但这往往与现在的半机械化、机械化作业而导致用工少产生矛盾。这样,部分村民的私欲就难以满足,就会从中作梗,故意刁难,以种种借口煽动不明真相群众来滋事。又如,在土地征用、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政策问题处理中,部分村民私欲太强,不顾大局,不顾政策,刻意抬举政策处理标准,且不达目的不罢休,往往会令业主难以接受,双方意见难以相左,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6、         工作人员缺乏处置经验。由于诱发群体性上访因素多、范围广,作为处理农村  

群体性上访事件主力军一线的乡镇(街道)干部,有时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对一些政策法规吃不准,显得经验不足,群众不信任;有时在实际工作中,因没有很好地做宣传教育或工作方法不周,群众认为政府有偏袒,抱有成见;特别是有时对违法违纪行为心慈手软,处置不力,反而助长了歪风邪气,加上某些决策上不妥和工作方法不适,处理方法不当,引起群众不满,致使矛盾激化,酿成上访事件。  

    三、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笔者认为应做到“一教二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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