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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劳动者权益新动向问题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6浏览:2541下载241次收藏

以资本强势的权力,明目张胆地抢先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责任和义务,实际上就是对职工根本权益的恣意侵犯,是“资本无道德”对劳动法规尊严和社会道德底线的又一次公然挑衅。
   

    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个别企业提前拆招卸力现象:有的企业与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尽量延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企业索性鼓励职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目的同样不乏有回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嫌;有的企业则打着“优化重组”的旗号搞“突击裁员”、“突击解聘”,以防将来为一些所谓的“临时职工”履行更多义务……

    本来,《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之时,针对该法许多条目,不少企业已经心生畏惧;公开征求建议期间,甚至有企业公然以“撤资”相威胁。因为,在一些企业眼里,“《劳动合同法》侧重劳动者利益,对己不利”。原以为,通过几个月来各路专家、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解释,企业对此会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思想转变。但令人失望的是,依然有个别企业明目张胆地抢先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责任和义务。

    仅仅因为新的劳动法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就不惜牺牲职工利益紧急“应对”。虽然有的企业“拿钱补偿”,但最终还是伤害了职工的感情,凉了职工的热心,年轻职工心里动摇了归属感,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更是感到企业的无情。《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很多职工理解并期待的“固定员工”或“永久员工”。既然是“固定员工”,那就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辞退。这其实是维系和稳定劳资关系,却被一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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