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审理移送公安处理思考建议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00年1月25日,a公司指派员工秦某到b公司提取出票日期为2000年1月26日,收款人为a公司的面额为5万元的转帐支票。秦某提取该支票后没有交给a公司,而是交给某百货五金店店主徐某,让徐某想办法将5万元提走,其中25000元归还徐某的借款,另外25000元以现金方式提走。次日,徐某在该支票的收款人a公司后面以括号形式添加某百货五金店。徐某持变造的转帐支票及填写持票人为a公司(某百货五金店)、帐号为a公司的帐号、开户银行某信用社(a公司在信用社没有开户),金额为5万元的进帐单到某银行要求兑现,该银行对转帐支票进行审查后将该支票及进帐单收下,通过票据交换中心将5万元转到某百货五金店开在信用社的帐户上,信用社将该款予以兑现,徐某将5万元提走,其中25000元作为秦某归还的借款,另2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秦某。a公司认为信用社和银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和银行赔偿其损失,并承担利息。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银行履行了审查义务,至于以括号形式在收款人后面的添加,由于法律、法规没有作禁止性规定,银行对变造票据不承担过错责任。信用社对帐号与帐户名不符没有退票,是有过错责任,判决信用社赔偿a公司5万元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另一种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作者观点
对这一案件,我们应分清几个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的是a公司与b公司的票据转让是否成立,即a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实际解决的是a
票据纠纷审理移送公安处理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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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9-15 16:53:3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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