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考察青少年缓刑犯思考探讨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的有关精神,对一些青少年犯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予以监督改造,这样做,对于教育、改造、挽救青少年犯,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对于强化社会管理职能,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讲,对青少年犯适用缓刑制度在教育、改造轻刑青少年犯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近年来对青少年缓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中,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
思考一:表面认罪不等于真心悔罪
被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因慑于法律威严,从归案至判刑,一般来讲,认罪态度大都较好。但是,大多青少年犯有悔过态度,只是想以此获得司法部门的从宽、从轻处罚,事实上,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深刻。特别是未成年缓刑犯,本身文化程度、认知能力、法律常识、道德约束等方面均有限制,很难正确理解“悔过自新”的深刻含义。近年的回访考察中,发现青少年缓刑犯大多数存在错误、颠倒的道德和法制观念,缺乏对崇高理想、目标的追求,显得精神空虚,对善恶、是非等作歪曲的错误评价,存在对法律态度的偏差。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沐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中的青少年,也较以往更多地接触和承受社会中各种不良现象的污染和精神思想的冲突、变化,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犯罪的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实际办案中,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均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但这仅表现在处理结果上,处理过程中未能处处体现出如何帮助青少年犯真正做到“认罪伏法”和“悔过自新”。
建议:重视并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整个办案流程中的道德、法制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精神,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高检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中的特别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预防和矫治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青少年可塑性强,应当加大对他们思想品质、法制和文化知识教育,用科学思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将道德、法律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
思考二:健全的家庭并不等于有健全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是青少年犯的安身立足之地,也是改造环境
回访考察青少年缓刑犯思考探讨
本文2009-09-15 16:45:2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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