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抗诉条件问题思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来自西方法律文化,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国内的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意志来发现社会中的“活的法”,自由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其次,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判断权,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中外司法发展的历史已表明了这种存在,还因为,法律是不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漏洞,有模糊性和滞后性。规则因素之不足,可以用人的因素来弥补,纯粹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只有具体、真实的人才能做法律所不能做的事。法官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依据个人的道德良知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正当、合理的。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发生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品德、文化素养、心理特征等。法官的个性影响到自由裁量的结果,当事人与法官的社会距离越近,就越可能得到法官的同情,外部压力、人情关系也往往左右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向。这样,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愿望和目的添加到法律中。
如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一个既复杂又实际的问题,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法较为妥当。在主观方面,应看法官主观上有无过错,有过错才能认定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可以从客观行为来判定法官的心理状态,如自由裁量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加进个人不正当目的,是否有个人偏见等。在客观方面,应看自由裁量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背了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对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抗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抗诉条件问题思考
本文2009-09-15 16:42:28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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