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科级纪监干部交流机制政策探讨
目前,我市市直各单位的县处级纪检监察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科级以下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为适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建设一支具有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本文拟就建立市直单位之间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机制谈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工作力度,实现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解决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或一个岗位工作所造成的知识结构单一、能力本领恐慌,视野相对狭窄、观念更新不快,创新激情衰退、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追赶跨越步伐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交流目的
(一)通过纪检监察干部跨部门锻炼,打破部门终身制,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交流长效机制,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资源,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提高工作效能。
(三)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勤政廉政,打造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三、交流对象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满4年,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有发展前途的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直部门科级纪检监察干部。
四、交流方式
(一)上挂下派。即市直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到市纪委监察局工作或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到市直单位任职。
(二)部门转任。即市直不同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同职级交流任职。
五、交流程序
(一)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在符合交流条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中,每年选择三分之一的职数进行交流,由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所在单位商定后统一调剂,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二)预备交流人选的
市直科级纪监干部交流机制政策探讨
本文2009-09-13 16:42:1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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