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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论文: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原因及防范措施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07-21浏览:2853下载191次收藏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脱离所置于的社区环境三个月以上未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其脱管将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潜在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原因
1、心理认识误区。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两类矫正由于罪犯所置的环境不同,往往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一种固有的潜意识,就是只要不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这种潜意识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的认同度较低,不理解、不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漠然视之。2008年8月**实验区社矫办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认为法院判决后不到监狱服刑或从监狱放出的人就不是罪犯;90%以上的人不愿意加入志愿者队伍,协助政法部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在矫正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司法所工作人员: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监管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就其本人而言由于摆脱了监管环境,从而隐匿了罪犯的身份,获取了公民同等的人身自由,这种心理上的渴望和满足是脱管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
2、经济利益驱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的大流动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客观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相对较低等多种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务工潮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而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实验区现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24名,均为农村户籍,经批准的外出务工的缓刑犯已有2人,仍有7名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务工打算,因不够条件未获批准,但日久天长难免会铤而走险。
3、法律设计缺陷。多年来,公安机关未解决的非监禁刑罪犯脱管难题,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推进又成了困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轻缓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法律对监禁刑罪犯擅自脱离监管环境设定了明确而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于非监禁刑的罪犯脱管的惩罚,我国法律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脱管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管理规定而脱管的,我国刑法未设定刑罚。脱逃和脱管仅一字之差,法律却作出程度不同的惩罚规定。前者以重新犯罪论处,后者不是重新犯罪。由此可见,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如果这种情形再佐以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势必滋生脱管,更严重的会导致法律设计下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的空置。
4、矫正力量薄弱。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员不足。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实验区**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均身兼多职,无暇顾及全镇17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二是人员业务素质堪忧。全区三个司法所,共有6名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的仅有2人。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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