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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论文:公安交管执法科学发展分析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07-21浏览:2385下载278次收藏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可协调可持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就是要着力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公安交管工作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交通环境。笔者,结合我县交管执法活动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如何实践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值得公安民警认真思考。
        一、当前公安交管执法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
        (一)执法不规范,未体现以人为本。少数民警服务意识差。在执法过程中高高在上,不听或不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语言生硬,态度粗暴,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粗心大意,如办理车辆入户、转出等手续时,录入错误给群众带来不便;对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或对群众的报案以及求助敷衍搪塞等。
        (二)执法工作不到位、不规范。一是证据意识不强,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导致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不完整,当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和诉讼时,交管部门陷入被动。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缺项。二是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随意处罚;处罚时不考虑该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三是执法目的不明确,不管什么行为一律按罚款处理,该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降格按简易程序处理,可罚可不罚的一律处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罚款的倾向。
        (三)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没有统筹好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只重视适用法律正确,对违法认定准确,认为依法进行处罚就完成了执法工作,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告知、听证权利,不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形同虚设。二是没有统筹好处罚和教育的关系,重处罚,轻教育。交警在执法中往往对违法人只讲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然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就认为完成了执法工作,不注重对当事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使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存在的潜在危害,没有达到执法的目的。三是没有统筹好严格执法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系。有的认为两者相互矛盾,要严格执法就无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从而将两者割裂;有的为了构建所谓的和谐警民关系而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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